商业热点 > 商业洞察 >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北京金融法院答中证报记者提问

【证券】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北京金融法院答中证报记者提问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5-15 14:10:3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证券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采用“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机制进行审理的作用和效果如何?北京金融法院审二庭法官李默菡5月15日在北京金融法院“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就此回答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提问时表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往往显现“一人违法、万人诉讼”的特征。由于这些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具有高度相似性,如果逐一进行审理,仅文书送达、证据交换等基础程序就需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为更好地统一法律适用、节约司法资源,并有效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护权益成本,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采用“示范判决+批量调解”的创新纠纷解决机制,是该类群体性诉讼的重要审理方式。

  李默菡介绍,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以点带面”,将共性事实争点,好比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三日一价”的确定、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等诸多问题先行审理。后续同类案件可直接援引示范判决结论,在合理预期下更易促进当事人和解、调解,实现“审理一案、解决百案”的乘数效应。

  “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法官在已经作诞生效示范判决的情景下,通过组织其它投资者集中审理,并在示范判决已经对相关共性问题作出明确的裁判结论的条件上,引导各方当事人统一认识,达成调解并及时履行,高效实质地化解了矛盾纠纷,有力保护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李默菡说。

手机扫码浏览该文章
 ● 相关商业动态
 ● 相关商业热点
强对流】  【投资者】  【投资者保护】  【资本市场】  【阳光保险】  【分公司】  【新业态】  【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