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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促进法-今起实施,上海基层六条立法建议被-研究吸纳-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5-20 14:04:2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5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增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增进法》”)正式实施。这背后,上海年初举办的一次意见建议征询会上提出的六条立法建议被“研究吸纳”。

分别来自律所和企业

  这六条建议中的四条,来自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龙陈律师。

  其中,为解决民营企业被多头管理而又投诉无门问题,龙陈律师建议对行政机关违法设立专门投诉举报机制。该建议被“研究吸纳”后,《民营经济增进法》第五十三条增加了如下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犯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龙陈律师提的第贰条建议是避免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被以审计等为由拖欠。这条建议被“研究吸纳”后,《民营经济增进法》第六十七条多个“不应”都改成了“不得”。“”二者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明显加强了。“龙陈解释,”不应“偏重道德或建议性劝阻,在法律文件中较少出现,如果使用则多为指导性条款,无直接强制力,属于正常情境下需遵守的条款,即便违反也不一定会引发行政处理;而”不得,在法律中属于禁止性规范,违反需承担法律责任。

  龙陈律师所提第叁条被“研究吸纳”的建议是,切实保障民营企业诉讼权利——他认为《民营经济增进法》原草案第贰稿第六十八条主要偏重于“协商、调解”,对法院的立案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于是,根据自己多年执业经验,建议明确人民法院对拖欠账款案件的立案义务。意见被“研究吸纳”后,第六十八条增加了这样的内容:“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

  龙陈律师所提第四条被“研究吸纳”的建议是,将无故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责任追究明确为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增加条款执行性和敦促效果,防止相关责任人因调离、转岗等原因难被追究责任,让民营企业家维护权益更加理直气壮。建议被“研究吸纳”后,《民营经济增进法》第七十三条增加了这样的内容:“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上海正典法律信息流传有限公司老总李堃提的两条建议也被“研究吸纳”。其中一条建议是,将《民营经济增进法》(草案第贰稿)第七十条“依法给予处罚”的对象具体化为“依法给予违法机关、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处罚”。正式发布时,原草案中的第七十条变成第七十一条,“依法给予处罚”变成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李堃提的第贰条建议是,从制度上完全杜绝地方因经济利益进行异地执法的念想。意见被“研究吸纳”后,规范异地执法行为的第六十四条有了这样一句话:“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实施异地执法。”

均源自一次征询会

  龙陈和李堃的上述建议都是通过虹桥街道立法联系点提出来的。这里,早在2015年7月就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也是迄今为止上海唯一一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该街道萍聚工作室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络站,党支部书记朱国萍是闻名遐迩的“小巷总理”,曾获得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等国家级荣誉,连续当选为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代表和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今年1月16日,萍聚工作室组织了《民营经济增进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立法意见建议征询会。龙陈和李堃的上述建议就通过萍聚工作室这个联络站提交至虹桥街道这个联系点,然后再进一步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龙述说,他1月12日收到开会通知时,虽然离春节越来越近,工作节奏颇为紧张,但还是挤出三天时间反复研读法律条款,并结合自己长期以来的法律实践,整理出了13条书面建议,被“研究吸纳”4条(“研究吸纳”后的具体表述与原建议内容略有不同)。

  龙陈律师认为,这4条更改不只是法条文字的技术性调整,更是对民营经济法律保障理念的深刻升华——从提倡性向强制性转变,从模糊责任向明确责任转变,从重调解向重立案转变,将有效减轻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钱财链压力,降低其维护权益成本,提高投资和创业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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