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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遭上市公司高管忽悠式增持,两股民胜诉获赔近80万元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6-13 9:34:53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金力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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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 金力泰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金力泰 ”,300225.SZ)、袁翔、罗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据上海金融法院介绍,2021年6月15日, 金力泰 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甸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 金力泰 股份,增持金额合计很多于3亿元人民币。

  后 金力泰 两次发布公告,称袁翔、罗甸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盘后, 金力泰 公告称袁翔、罗甸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上海证监局对袁翔、罗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翔、罗甸给予公开谴责处罚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买了 金力泰 股票,而袁翔、罗甸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 金力泰 、袁翔、罗甸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合计900余万元。

  被告 金力泰 辩称:其其实不是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主体,针对被告袁翔、罗甸增持股份的全过程,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发布了公告,不存在信息披露非法行为,且已就增持延期事宜及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被告袁翔、罗甸则共同辩称:两被告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造成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 金力泰 ,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票价格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它情况造成,其实不是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造成。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袁翔、罗甸在第壹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进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

  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翔、罗甸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发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得人心,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再次,公开承诺人袁翔、罗甸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 金力泰 。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 金力泰 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 金力泰 明知或应知袁翔、罗甸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经委托第叁方机构损失核定,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亏损50.61万元人民币,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亏损27.74万元。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翔、罗甸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目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付款赔偿款。对于其它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值得强调的是, 金力泰 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5年4月30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壹季度报告。根据深交所有关规定,其股票已5月6日开市起停牌。

   金力泰 于6月10日披露进展称,直到今天,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正在加速推进中,公司积极配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相应审计程序,已向审计项目组提供相关方资金流水及穿透后的钱财流水。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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