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某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布资产收购方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一家科技公司89.7145%的股权,旨在推动公司战略转型。在现今监管职能部门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政策环境下,这家面临经营困境的企业通过并购寻求转型突破,其积极自救的举措值得肯定。然而,该收购案引发市场关注的核心原因在于,这是一家典型的上市后业绩变脸企业。
该公司于2022年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前,其业绩显现持续增长势头:2019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0.49亿元、14.5亿元、18.54亿元和18.87亿元人民币,净收入分别为0.87亿元、1.14亿元、1.07亿元和1.29亿元人民币。然而上市后业绩立即出现明显下滑。2023年及2024年,虽然营业收入保持增长(分别实现20.37亿元和27.6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96%和35.69%),归母净收入却大幅下滑至0.77亿元和0.46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下降40.33%和40.13%。相较于2022年的1.29亿元净收入,2024年净收入已缩水至4596万元人民币,累计降幅达64%。
此类上市即变脸的现象在A股市场其实其实不罕见,但其不良影响不容小觑。这种现象背后,不排除部分企业为满足IPO条件而对上市前业绩进行技术性调整,事情严重者甚至存在系统性财务作假行为,构成欺诈发行。正因如此,上市后业绩骤降不仅损害投资者利益,更会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对于此类问题,监管职能部门和市场参与各方务必予以高度重视,绝不能姑息纵容。
当然,企业上市后业绩变脸其实其实不完全归因于上市前的业绩包装或坑骗行为。部分企业业绩下滑的确可能源于经营环境的变化。但总体而言,上市后业绩骤降现象不能排除与上市前业绩粉饰甚至财务作假存在关联。具体原因需待监管职能部门立案侦查后方能确认。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上市后业绩变脸企业的监察管理力度。
具体而言,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完善监管机制:
第壹,建立上市后业绩变脸企业专项监管制度。所有符合业绩变脸标准的企业均应并入监管调查范围,确保无一遗漏。需明确定义业绩变脸的量化标准,例如上市后前三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即定性为业绩变脸:年度营业收入或净收入同比下滑30%及以上;三年累计业绩下滑50%及以上;出现业绩亏损。
第贰,重点核查业绩变脸原因。调查核心应聚焦于:是否存在上市前业绩粉饰或财务作假行为;若涉及财务作假,则升级为欺诈发行专项调查;如排除做假嫌疑,需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业绩变动原因,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第叁,从严厉责罚处违规行为。对经查实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应实施严厉处罚:上市前后存在财务作假或虚假披露的,依法启动退市程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落实投资者赔偿机制,通过建立全方位追究责任体系,形成有效震慑,净化资本市场环境,遏制非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