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0日晚间, 任子行 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它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股票自2025年6月23日(周一)开市起停牌 1 天,将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周二)开市起复牌。
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6 月 24 日(周二)被实施其它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 任子行 ”更改为“ST 任子行 ”;股票代码不变,仍为“300311”;实施其它风险警示后,股票交易的日涨下跌幅度限制不变,仍为 20%。
公司已就《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根据《深圳证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公司将在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满12 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交所申请撤消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它风险警示。
景晓军当时担任 任子行 老总,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北京亚鸿在项目的执行与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管控,签字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飞当时担任 任子行 董事及副总经理,兼北京亚鸿的总经理,知悉并同意项目的操作模式和错误核算方法,签字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志强当时担任 任子行 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履职便利,未对子公司北京亚鸿的会计核算进行充分监督,未及时发现北京亚鸿会计报表存在异常,签字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马萍当时担任北京亚鸿财务经理,参与设计项目操作模式,制定会计核算方法,并知悉北京亚鸿因此会虚增销售收入,但仍采用错误核算方法,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当事人主动报告、及时更正、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况,根据本案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
一、对 任子行 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景晓军、林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李志强、马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同日, 任子行 刚还公告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告知书》显示,公司,景晓军先生、林飞先生、李志强先生、马萍女士:
任子行 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非法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拟对公司及有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经查明, 任子行 涉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2015年3月, 任子行 逐渐收购北京亚鸿的股权;2017年7月,北京亚鸿成为 任子行 的全资子公司。自收购后,北京亚鸿一直独立运营并基本沿用了 任子行 收购前的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 2018 年起,北京亚鸿和 任子行 分别作为联合体成员逐渐中标了创新项目,均由北京亚鸿负责具体实施。在项目建设进程中,由北京亚鸿安排签订部分没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用作资金通道。
通过上述方式,2020年至 2022 年上半年, 任子行 虚增营业收入 36,951,333.48 元、48,435,351.70 元、26,929,607.08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4.21%、 6.97%、10.81%;虚增利润总额19,406,901.32 元、37,317,431.71 元、16,560,909.58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 85.93%、70.03%、30.79%。 任子行 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2月14日, 任子行 披露《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 (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上述 2020 年度及2021年度营业收入数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 任子行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贰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所述犯法行为。
此前, 任子行 已于2024年8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