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湖南衡帕动力合伙公司(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衡帕动力于2025年6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在2021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的湖南 领湃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领湃科技 ”)84.88万股股票;卖出后,衡帕动力持有 领湃科技 股份的比率从35.43%降低至34.94%。衡帕动力持股比例变动触及 领湃科技 已发行股份的35%时,未依法停止交易,仍继续减持 领湃科技 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贰款的规定。鉴于衡帕动力已于2025年6月9日主动购回违规减持股份10.52万股,且无需上缴价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衡帕动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