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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上海金融法院披露 - 销售经理伪造公章 私吞购房者1.42亿购房款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6-30 19:14:05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今天(30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服务保障金融“五篇大文章”发展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具体举措、配套保障三大部分,合计18条,针对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 养老金 融、数字金融,明确“审判理念”及“保障机制”两部分具体内容,共提出35类涉金融“五篇大文章”新类型纠纷案件的裁判理念和规则,21项具体可行的金融司法保障机制,为金融深化改革提供全方位司法支撑。

  会上还发布了服务保障金融“五篇大文章”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明确,收单机构违规设置特约商户结算账户,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1月,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邱某伪造公章,以某房地产公司名义向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申请开通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并将POS机结算账户设置为邱某个人账户。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邱某通过POS机获得购房人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购房款累计1.42亿余元。

  某房地产公司在向购房人履行了交付房屋义务,或退还已支付购房款后,将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违规开立POS机造成的损失,并主张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的母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辩称,自己是依约提供POS机结算服务,无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邱某以欺诈手段诈骗购房人的购房款,某房地产公司其实不是犯法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侵权之债不具备转让条件,故原告不适格;某房地产公司明知且放任邱某以个人账户收款,应自行承担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完全可以证明某房地产公司授权邱某办理相关支付业务并代收款。案涉POS机虽以某房地产公司名义申请,但其实不是某房地产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是否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指出,第壹,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在商户申请办理POS机收单支付业务时负有审核商户申请信息、进行现场检查和按规定设置结算账户的特定义务,但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在本案中未尽上述义务。

  第贰,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违规操作且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为邱某使用其业务漏洞违法侵占购房款提供便利并造成严重后果,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

  第叁,某房地产公司未收到通过POS机支付的购房款,却通过履行和解协议及承担判决义务的形式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或退还购房款,损失已实际发生,某房地产公司为直接受害人。因邱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返还了部分款项,经审计,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损失总计1.02亿余元。

  第四,虽然邱某的非法侵占行为是某房地产公司损失的最终原因,但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的违规行为为邱某侵占某房地产公司购房款提供了必备条件,故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的侵权行为和某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违规办理支付业务,造成侵害某房地产公司合法权益的后果,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法院认为,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开户申请资料审核不严、未落实现场检查监管要求且最为关键的是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其行为系邱某能侵占资金并造成某房地产公司损失的主要因素。某房地产公司因自身管理不妥,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需自身承担部分损失。

  综上,结合双方的过错水平及对损失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认定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需对某房地产公司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损失6129万余元,同时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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