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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管理人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迎新规!涉及表决权行使等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5-9 18:26:42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基金管理人】 【上市公司】 【表决权】 【公司治理

图片来源:中基协

  北京商报讯(记者李海媛)为增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积极、规范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中基协对《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参与治理规则》),于5月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参与治理规则》共六章二十七条,包含总则、制度要求和参与机制、表决权的行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自律管理、附则。

  例如,在表决权的行使中,《参与治理规则》第十一条提到,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合计持有单一股票占其流通股本比例达到5%(含)以上的,对于相关上市公司的以下事项,基金经理应当积极行使表决权:与股东知情权、决策权、分红权等股东权益相关的事项,包含《公司章程》等制度修订、利润分配等;董事的选举或撤销;涉及股权变动的事项,包含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及回购股份等。

  在内部控制方面,《参与治理规则》第十八条提到,基金经理应当建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工作的舆情监测机制,防范声誉风险。第十九条提到,基金经理应当对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利益冲突处理、表决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存档期限应当很多于五年。第贰十条则提到,基金经理应当建立自查机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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