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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最高法、证监会 - 严格规范证券执行工作,避免绕道减持、违规减持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5-15 15:56:39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证券期货】 【人民法院】 【监管部门】 【证监会】 【违规减持

  5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显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到,严格规范证券执行工作,避免绕道减持、违规减持。对于采取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强制执行处于限售期或不得减持的股票,和当事人已作出限售减持承诺的股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司法拍卖公告中提示受让方遵守证券监管规则关于股票转让的规定;强制执行相关股票后,受让方应继续遵守限售或减持规定。人民法院在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股权拍卖公告中,应当提示受让人应当符合监管规则规定的股东条件,并提示股东资格存在不能获批的危险;对于恶意参拍,拍得后未获批股东资格的,相关保证金不予退还;因对法定股东条件把握不准确、不存在明显恶意的,可退还保证金。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功能。建立和完善非诉执行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加大对行政罚没款的强制执行力度,证券期货监管职能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探索实行“同一案件、一次申请”,证券期货监管职能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应在该裁定生效后及时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立案手续,无须证券期货监管职能部门另行提交立案材料。证券期货监管职能部门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时要积极、及时查封、冻结涉案财产,做好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查封、冻结措施的有效衔接,防止当事人转移或隐匿。在证券执行工作中充分尊重证券登记确权行为的效力,维护证券交易结算秩序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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