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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流通】数据作为独立标的物如何交易?官方推出四类场景合同示范文本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7-7 19:46:14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数据流通】 【数据交易

  合同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条件。现在,经营主体参与数据流通交易有了可参考的合约示范文本。 图片

  两部门印发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7月4日,国家数据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聚焦数据流通中的4类典型场景,即数据提供、数据委托处理、数据融合开发和数据中介,为有期望的经营主体提供合同应用参考。

  其中,数据提供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数据提供方通过有偿交易、无偿共享、许可使用等方式将数据提供给数据接收方的活动,涵盖应用程序接口(API)、数据集等各种提供方式。

  数据委托处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数据委托方将其持有或控制的数据委托给受托方,由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指示和要求进行数据处理的活动。

  数据融合开发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数据融合各参与方将其持有的数据向彼此开放共享或共同委托给特定处理方,用于共同建立数据平台、数据空间、数据池、衍生数据等情况,如合作建设 人工智能 数据训练专区、行业数据共享应用平台,和共建联盟式数据资源池等。

  数据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则适用于数据中介方为促进数据流通交易而提供市场推广、信息发布、客户对接、交易撮合、合同订立等的媒介服务活动。

  这4种类型合同均约定了数据产权安排、安全保密要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通用条款,并围绕数据流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数据情况、数据交付和验收标准等进行了针对性和不同化安排。

  据国家数据局介绍,由于数据流通交易情况新,经营主体缺少可以参考的合约范本,实践中面临很多问题。好比,有的在合同签订进程中,需要交易双方法务部门、业务部门等屡次对接,成本高、时间长。有的合约条款不完备、不明确。有的在事前没有写明关于数据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也容易在事后引发纠纷,抬高流通交易成本。

  在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国家数据局政策和规划司副司长栾婕表示,有关企业反馈,合同应用将大幅下降数据流通交易的协商成本,预计可提升30%的效率。下一步,将深入推进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支持在北京、浙江、安徽等 数据要素 综合试验区落地一批示范文本应用场景,支持数据交易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优先将示范文本作为标准模板,进一步提高数据流通交易效率,增进数据价值释放。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助理刘云长期专注 数据要素 领域的研究。他告诉南都记者,数据在流动和融合开发中发生价值。数据流通利用的一大类方式是基于市场自驱行为,数据交易方认可并愿意将数据拿出来使用,而市场化的纽带就是合同。

  但刘云调研发现,数据交易是个新事物,企业在参与数据流通交易进程中的谈判成本很高,要么想的过于简单,要么想的过于复杂,“千奇百怪”的合约形式都存在,这无益于稳定数据交易参与方的期待。

  他认为,现在有了国家合同指引,企业无需从零开始制定,对于常见的交易,企业只需要填写示范合同的空白部分即可。当碰上复杂的交易情况,企业也可以在示范合同基础上做调整。这就有助于降低谈判成本、尽快促进数据交易。

  同时刘云观察到,当前很多上市公司的财报披露了专门的数据采买支出,这说明数据交易大量存在。过去人们关心是数据能不能交易,现在则往一个更深的位阶迈进,强调数据怎么进行合规交易,更加务实地推进如何实现交易。

  “示范文本的发布,一个最大的意义是鼓励大家直接把‘数据’作为独立的标的物进行交易,而不必隐藏在技术服务合同里面。对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金融机构等风险厌恶性机构而言,这将有助于提高它们参与 数据要素 市场化的积极性。”刘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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