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 科净源 (301372)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 科净源 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 科净源 全资子公司北京 科净源 设备安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置公司)为烟台合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博森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宗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6000万元、60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累计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上述担保未履行 科净源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科净源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科净源 自查后,案涉担保于2024年3月31日前全部解除。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案涉担保情况。
北京证监局认为,李某新作为 科净源 当时担任总经理及安置公司当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 科净源 经营管理,签署案涉担保合同,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叁款的规定,是 科净源 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某作为 科净源 当时担任监事及安置公司会计人员,负责办理案涉担保业务,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叁款的规定,是 科净源 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王某存在不配合调查情形。
赵某作为 科净源 当时担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案涉担保资金调拨但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叁款的规定,是 科净源 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壹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决定:对北京 科净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 万元的罚款;对李某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赵某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资料显示, 科净源 是专业从事水环境系统治理的创新型综合服务商,围绕客户对水环境治理的切实需求,为其提供水处理产品、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和项目运营服务。公司于2023年8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往期财报对照来看, 科净源 上市当年业绩即“变脸”。2022年、2023年净收入分别为8633.3万元、1940.25万元人民币,同比下降6.14%、77.53%。而2024年则由盈转亏,归母净收入为-1.31亿元人民币。
今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为1.4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4.3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收入为1283万元。
截至19日收盘, 科净源 跌1.82%收报25.31元/股,公司总市值17.36亿元人民币。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