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连续披露四则行政处理决定,均跟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有关。
其中,展某通过他人违规投资交易多个公司股票6年多,被罚没1.59亿元人民币,同时被罚市场禁入5年;金某平违规买卖股票16年,被罚没1001万元。其余两位当事人则分别被罚没32.67万元和52.50万元。
上述4人案涉时间均跨越新旧《证券法》。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对券商中国记者提到,由于罚款金额不根据违法所得,因此对这4人的实际处罚力度和处罚金额可能已经涵盖了此前的犯法行为范围。
4人合计被罚没1.70亿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披露的信息,这4位被罚的当事人在案涉期间,均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具体来看:
2018年2月至2024年10月,展某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多只股票。最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展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罚没款合计1.59亿元人民币。
2008年3月至2024年10月,金某平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多只股票。最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金某平违法所得500.50万元人民币,并处以500.50万元罚款。
2016年5月,邓某安通过他人交易相关公司股票。最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邓某安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7.50万元人民币,并处以35万元罚款。
2016年5月及2023年11月期间,赵某强通过他人交易相关公司股票。最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责令赵某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7万元人民币,并处以25.67万元罚款。
通常而言,对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的处罚中,罚款金额远低于买卖证券的交易金额,而多为违法所得金额的倍数。以上4位当事人中,展某被罚没的钱财最高,不过行政处理决定书未提及其违法所得金额。余下3人中,从倍数看,赵某强被罚款金额约是违规所得的3.7倍,邓某安是被“没一罚二”,金某平被“没一罚一”。整体看,4位当事人合计被罚没1.70亿元人民币。
巨额罚没外,被处以5年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被罚的当事人中,展某不仅被处以1.59亿元的巨额罚没款,还被处以市场禁入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到,鉴于展某在从业期间控制使用多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持续时间较长,事情严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展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它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其它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
从现有案例来看,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多是被以责令依法处理股票(如仍持有)、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为主。近年,同时被处以市场禁入处罚的案例多是当事人违法事情严重,案涉时间长,且多为管理层。
好比 招商证券 原执行总裁熊剑涛违规交易股票26年,被罚没6713.2万元人民币,同时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湘财证券前总裁孙永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最终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罚没1842.29万元人民币,并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比之下,展某被罚没的钱财要“更甚一筹”。
据行政处理决定书,展某也提出了申辩意见,称相关账户交易实质为代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涉案投资非我决策及资金、相关证券账户与本案无关等陈述和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
不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经复核,在案证据完全可以证明相关证券账户由展某控制使用并交易决策,相应资金由展某控制使用,足以认定展某构成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等犯法行为。并且,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量罚适当。综上,对相关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用。
案涉时间均跨越新旧《证券法》
另外,上述4位被罚的当事人,在犯法行为上具备共同点,如交易方式上均通过他人账户进行交易;案涉时间均跨越新旧《证券法》。对此,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提到,处罚依据是: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结合犯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壹百八十七条规定。
《证券法》第壹百八十七条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其它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它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职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相对旧版,在对处罚措施的修订上,将“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中的“股票”扩大至“证券”。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对券商中国记者提到,尽管前述案例中的当事人犯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但由于罚款金额不根据违法所得,因此实际处罚力度和处罚金额可能已经涵盖了此前的犯法行为范围。
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