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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兢强科技】IPO雷达 - 兢强科技下周上会!经营现金流三年为负 北交所两轮问询紧盯供应商变动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15 8:37:47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兢强科技】 【2023】 【供应商】 【厦门国贸】 【北交所】 【IPO

  北交所11月14日公告,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兢强科技”)将于下周(11月21日)上会,同时该公司于上海证交所发布最新招股书(上会稿)。

  招股书显示,兢强科技主要从事电磁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是国内主要的铝基电磁线产品供货商之一,其中以漆包铝线为主。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家用电器和变压器领域,在工业电机、仪器仪表、电动工具等其它领域也有广泛应用,其中,家用电器为公司收入占比最大的一类应用领域。

  公司前身 铜陵市 精隆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于2003年12月11日,并于2016年10月9日整体更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7年9月6日第壹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于2021年4月9日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2023年6月12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重新挂牌,并于2024年3月15日起调入创新层。

  业绩方面,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上半年(简称“报告期”),兢强科技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0.76亿元、12.17亿元、15.59亿元、7.82亿元;归母净收入分别为5160万元、6259万元、7758万元、3991万元。

  同时,兢强科技本次更新最新财务数据,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69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同期增长2.13%;归母净收入为6304.67万元人民币,较上年同期增长7.23%;扣非净收入为5995.20万元人民币,较上年同期增长6.49%。

  兢强科技预计,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14.8至16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变动幅度为-5.08%至2.62%;归母净收入为7500至8500万元人民币,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3.33%至9.56%;扣非净收入为7200至8200万元人民币,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3.00%至10.47%。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毛利率分别为9.53%、10.11%、10.46%和10.46%,其中主要产品漆包铝线毛利率分别为9.25%、9.70%、10.87%和10.47%。

  兢强科技在招股书中重点提到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公司产品主要为铝基电磁线,主要原材料包含铝锭、铝杆及绝缘漆等。公司与主要客户采用行业通行的“铝价+加工费”的定价模式,金属价格变动很大水平上能够传导至产品售价,绝缘漆价格变动传导至产品售价不明显,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相对较大,若未来绝缘漆价格短时间内大幅波动,可能对公司业绩发生影响。

  兢强科技表示,2021年在铝价增幅较大的环境下,公司产品销售定价中订单铝价的上升幅度超出单位铝成本的上升幅度,从而一定水平提升了公司当期单位毛利和经营业绩;2022年铝价整体呈下降趋势,尤其是2022年3月至7月短时间大幅下跌,公司产品销售定价中订单铝价的下降幅度超出单位铝成本的下降幅度,从而影响了公司经营业绩。

  另外,财务数据显示,公司近三年经营活动引发的钱财流量净额持续为负,报告期各期分别为-1.41亿元、-2984万元、-1.63亿元、7744万元。

  兢强科技还存在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的危险。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新增固定资产规模2.03亿元人民币,预计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约为1762.79万元。由于项目达产需要一按时间,而固定资产折旧支出提前开始,将给公司利润的增长造成一定的影响。

  招股书显示,本次IPO递表前,兢强科技还曾实施分红6000多万元。

  2023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贰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59,875,000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8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6466.5万元人民币,于2023年11月10日实施完成。

  另值得强调的是,在两轮问询中,兢强科技均被问及供货商变动合理性及采购价格公允性。

  首轮问询函中,北交所关注到,2024年上半年,兢强科技第壹大供货商 厦门国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厦门国贸 ”)采购占比由47.17%降至13.70%;2023年新增供货商上海基托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基托”)(2019年成立、实缴资本15万元人民币,参保人数4人)成为第壹大供货商。

  北交所要求公司说明向 厦门国贸 采购量大幅下降,和向2023年新增供货商上海基托采购量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 厦门国贸 取消长单模式后仍向其子公司采取单签合同采购的商业合理性。

  并在第贰轮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上海基托的基本背景、生产经营情况等,结合向上海基托长单模式及单签合同模式的不同情况,说明向其单签合同采购增长量远高于以长单模式采购增长量的原因及合理性,向其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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