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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苏州银行发布诉讼事项进展 - 一审驳回内蒙古农商行鄂尔多斯东胜区支行起诉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21 17:18:5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苏州银行】 【内蒙古】 【鄂尔多斯】 【东胜区】 【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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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商报讯(记者孟凡霞周义力)11月21日, 苏州银行 发布公告披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新进展,该案一审已经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 苏州银行 2024年10月12日收到的《民事裁定书》,涉案金额显示为9.81亿元(暂计算至2024年6月12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 鄂尔多斯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汉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康公司”)、季铭铭、孙占新、中航国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国运公司”)、中都信华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都公司”)、北京中航国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航公司”)、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库车银行”)、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 宁波银行 北京分行”)、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以下简称“ 民生银行 三亚分行”)、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 民生银行 广州分行”)、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 平安银行 宁波分行”)、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 福州分行”)、 苏州银行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汉康公司向 鄂尔多斯 农村商业银行偿还合计9.81亿元;判令季铭铭、孙占新对上述诉请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中航国运公司、中都公司、北京中航公司、库车银行、 苏州银行宁波银行 北京分行、 民生银行 三亚分行、 民生银行 广州分行、 平安银行 宁波分行、 兴业银行 福州分行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5年11月20日,该行收到 内蒙古自治区 鄂尔多斯 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两份《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内容如下:一是准许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 鄂尔多斯 东胜区支行替代 鄂尔多斯 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鄂尔多斯 农村商业银行退出诉讼;二是驳回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 鄂尔多斯 东胜区支行的起诉。

  对于案件后续, 苏州银行 表示,目前一审法院已驳回起诉,后续本案当事方是否提起上诉或采取其它行动暂无法预估。本次诉讼事项对该行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该行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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