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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退市不免责!涉财务造假 - 恒立实业及19人被重罚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21 20:59:52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恒立实业】 【监管部门】 【贸易业务】 【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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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市不是“免罚牌”。监管“长牙带刺”,持续对退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非法问题一追到底。

  11月21日,湖南证监局向 恒立实业 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立实业 ”,退市后简称“R恒立1”,代码:400277)及相关责任人下发《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称, 恒立实业 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数据涉嫌虚假披露一案已调查完毕,拟对 恒立实业 及19名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3940万元。

  这一处罚决定体现了监管职能部门对资本市场非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监管职能部门持续高度关注、深入问询 恒立实业 的相关异常事项,并依法依规对其启动两次立案侦查。

  贸易业务做假

  财报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 恒立实业 为了扩大收入规模,以全资子公司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胜互通”)为平台,协调供货商及客户,通过虚构交易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乙二醇贸易业务。

  2020年至2023上半年, 恒立实业 分别虚增营业收入约2.27亿元、1.81亿元、1.35亿元、5119万元人民币,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比率分别为74.24%、52.27%、55.08%、47.77%;分别虚增营业成本约2.20亿元、1.75亿元、1.32亿元、4941万元人民币,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比率分别为77.53%、53.9%、55.45%、50.43%。

  上述行为造成 恒立实业 2020年至2022年的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前, 恒立实业 当时担任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对相关年度及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指出, 恒立实业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贰款,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所述犯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少数”难辞其咎

  遭重罚3140万元

  调查认为, 恒立实业 当时担任老总全面管理公司各项业务,组织决策开展乙二醇贸易,参与贸易事项审批。

  同时, 恒立实业 当时担任总裁,统筹管理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决策开展乙二醇贸易,参与贸易事项审批; 恒立实业 当时担任副总裁兼恒胜互通当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决策开展乙二醇贸易,分管公司乙二醇贸易业务,参与贸易事项审批,并搭建乙二醇贸易业务模式。

  另外, 恒立实业 当时担任财务总监、当时担任董事,知悉贸易业务目的为做大营业收入且贸易业务异常,参与贸易事项审批。

  基于此,上述5人被定性为 恒立实业 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尽管其实不是 恒立实业 董监高,恒胜互通当时担任副总经理,由于全面负责执行 恒立实业 乙二醇贸易业务,协调恒胜互通贸易业务的供货商和客户,其行为与 恒立实业 信息披露违法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定性为 恒立实业 信息披露违法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监管职能部门认为, 恒立实业 当时担任董秘,知悉贸易业务目的为做大营业收入且贸易业务异常,未对监管职能部门问询的异常事项保持合理注意,虽采取了相关提醒措施,但未提出正式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知悉贸易业务异常”的背景上, 恒立实业 另有3名当时担任董事“未予以合理关注或采取本质监督措施”,5名当时担任独立董事“未采取本质监督措施”,4名当时担任监事“怠于履行监事义务且未对异常情况予以审慎监督”,以上人员签字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完全可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同被定性为 恒立实业 信息披露违法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职能部门拟决定:对 恒立实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当时担任老总等19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合计处以3140万元罚款;鉴于当时担任老总等人的相关违法事情严重,对5人分别采取3年至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监管“长牙带刺”:“持续监管+两次立案”

   恒立实业 于1996年登陆深交所主板。近些年来,公司设备生产主业大幅萎缩,主要业务转向委托加工及贸易,盈利能力持续承压,游走在退市的边缘。

  因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收入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 恒立实业 股票自2024年5月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时间来到今年, 恒立实业 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依据《股票上市规则》,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最终于7月16日在深交所正式摘牌。

  退市不“免责”。今年5月6日,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恒立实业 被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侦查。就在6月2日, 恒立实业 再次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数据涉嫌虚假披露,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说白了,因不同事项, 恒立实业 在30天内被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两次立案侦查。监管职能部门同时进行了快查快处。

  9月19日,湖南证监局针对 恒立实业 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犯法行为,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1150万元。

  据该份《行政处理决定书》,旭泰所审计报告初稿显示, 恒立实业 2024年营业收入1.96亿元人民币,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 恒立实业 相关责任人当时认为,若旭泰所出具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的审计报告,公司会直接退市,双方出现重大分歧。

  这也揭露了 恒立实业 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报的真实原因:不接受年审机构出具的将造成公司退市的审计报告。

  11月21日,监管职能部门向 恒立实业 下发了今年第贰份《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这距离对其第贰次立案未满半年。

  通过两次立案及快查快处,监管职能部门向市场释放了明确信号:退市其实不意味着责任豁免,监管职能部门将持续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对非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 恒立实业 已经退市,但投资者权益保护不会因退市而改变,立体化追究责任体系有望持续发力。

  记者获悉,今年10月29日, 湖南省 长沙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诉 鹏都农牧 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后简称“鹏都5”,代码:400256)及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胜诉。

  市场分析人士指出,这起退市后立案侦查并胜诉的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性案件,不仅为受损投资者挽回损失开辟了新路径,更向资本市场传递出“退市不是违规免责挡箭牌”的强烈信号,成为司法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标志性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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