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通( 东方通 ,300379.SZ)11月25日公告,当日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因2019年至2021年连续四年财务做假,2022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引用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 东方通 被处以2.29亿元罚款。
东方通 同日公告,前述犯法行为已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除公司外,另有7名责任人共被罚款4440万元。其中 东方通 实际控制人,当时担任老总、总经理黄永军被罚款2650万元人民币,并被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此前通报中表示,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严格根据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受访律师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监管机构对 东方通 的处罚,和对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的移送,体现了强监管态势和对犯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这些举措对打击证券违法、保护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连续四年财务做假欺诈发行
《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2018年12月, 东方通 收购泰策科技100%股权,泰策科技成为 东方通 全资子公司。2019年至2022年期间, 东方通 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造成 东方通 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东方通 在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收入6145.10万元、8485.06万元、12550.58万元、16052.95万元人民币,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2.29%、13.25%、14.54%、17.68%;在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利润5222.79万元、5877.42万元、7948.22万元、12369.20万元人民币,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11%、22.72%、30.35%、219.43%。
2022年6月至11月, 东方通 屡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册稿。2022年11月15日, 东方通 披露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批复。2023年6月7日, 东方通 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2亿元人民币。
东方通 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构成欺诈发行犯法行为。
为此,北京证监局决定对 东方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29亿元的罚款;对包含黄永军在内的7名责任人共处罚款4440万元。其中,黄永军被处以2650万元的罚款(包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95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700万元的罚款)。
另外,北京证监局指出,黄永军时为 东方通 实际控制人,并当时担任 东方通 老总、总经理,组织、指使案涉信息披露犯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该局决定对黄永军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东方通 11月25日同时公告,前述违法事实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从11月26日起,公司股票停牌。
对犯法行为严监管“零容忍”
值得强调的是,9月12日,即向 东方通 下发《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当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严肃查处 东方通 严重财务做假案件》一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监管机构对 东方通 的处罚,和对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的移送,体现了监管对犯法行为的严厉惩戒和对犯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这些举措对打击证券违法、保护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上海信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赵敬国对记者表示,尤其是“行刑衔接”的安排,可以增强法律威慑力,形成监管合力。违法者可能面临严厉刑事处罚也可明显提高其犯罪成本。
“当前,证券市场‘强监管’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监管职能部门正在持续强化对证券市场的监察管理,呈‘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状态。”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对记者表示。
“对于证券市场各类非法行为,证监部门继续保持并强化强监管态势。”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许峰亦有类似判断。
在许峰看来,强监管一方面可以加大上市公司犯罪成本,警示、震慑犯法行为,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做好公司治理运作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也有益于维护投资者权益,增加投资者信心,进而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优化上市公司融资环境。
“强监管既是维护投资者,也是保护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许峰表示。
针对证券监管执法有待改进、完善的问题,许峰认为,在个案立案查处的速度和效率上,还有继续提升的空间。例如,针对出现重大财务做假嫌疑的上市公司,建议相关部门加快立案查处速度。
“因为立案查处速度不仅涉及非法的定性问题,还涉及投资者保护中民事赔偿诉讼的证据完善问题。快速立案查处也有益于上市公司尽快回归正常运作;如果有重大违法情形的,也有益于股票尽早退市,优化投资者投资环境。”许峰解释道。
臧小丽亦建议提高效率,对证券违规案件的查处时间在可能的情景下适当缩短。
另外,臧小丽还表示,对已经丧失赔付能力的退市公司,相关部门可以商酌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救助。同时,证券监管职能部门应该加强与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联动,及时边控,防止违规人士出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