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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域生物】仲裁后业绩承诺方仍未支付4300万元补偿款 - 天域生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7-29 21:36:12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天域生物】 【刘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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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9日晚,天域生物(SH603717,股票价格7.66元,市值22.23亿元)披露,近期,公司向 青海省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刘炳生向公司支付一次性现金补偿款及已预缴仲裁费。

  2022年3月,天域生物与青海聚之源 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之源”)、刘炳生签订《股权战略投资协议》,以货币资金2.1亿元增资聚之源并获得35%的股权。

  但由于对方未完成业绩承诺且未能提供有效的财务凭据,天域生物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不过,仲裁结束后,对方仍未支付业绩补偿款,因此天域生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交易对方未能完成三年业绩承诺

  2022年2月,天域生物披露了一份对外投资公告,拟以现金不高于6.1亿元增资聚之源,增资完成后持有聚之源51%的股权,并获得其控制权。

  不过,2022年3月,天域生物更改了上述投资计划,新交易方案为公司通过增资的形式向聚之源投资2.1亿元人民币,以获得其35%股权。

  业绩对赌内容显示,此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为聚之源及其实控人刘炳生,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为刘炳生。聚之源2022年至2024年承诺经审计的累计扣非净收入为9亿元人民币。

  当时的资料显示,刘炳生系聚之源老总兼法定代表人,其还在青海陕鼓能源有限公司任监事,在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大寅投资合伙公司(有限合伙)担任合伙人。

  之后,根据聚之源提供的2022年至2024年未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其报告期内实现归母净收入分别为-1.24亿元、-1亿元、-8676.33万元人民币,三年累计实现金额为-3.11亿元人民币,未能实现三年累计业绩承诺。

  根据《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计算方式,刘炳生应向天域生物支付补偿金额4.24亿元人民币。

  据了解,聚之源主要产品为六氟磷酸锂,公司未能实现承诺业绩的主要因素为:2022年度由于产品及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运输受阻造成客户退单和专项借款利息费用化造成财务费用上升等原因共同影响,青海聚之源2022年经营业绩亏损。

  另外,二期生产线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如期建成投入生产,且资金流紧张问题叠加市场环境原因影响,聚之源生产经营困难,自2024年2月起已完全停工停产,2023年至2024年经营业绩连续亏损。

  业绩承诺方未配合提供审计报告

  值得强调的是,三年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天域生物收到的是聚之源盖章但刘炳生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签字的三年未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天域生物称,经公司屡次沟通及书面催告,聚之源及刘炳生仍未配合提供审计报告。

  “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作为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法定知情权,公司因缺少标的企业充分财务资料而无法准确核算三年期业绩承诺应补偿现金额。”在前期2022年度触及业绩补偿义务时,刘炳生未及时履行4329.53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义务,天域生物于2023年8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以聚之源盖章但刘炳生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签字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合并利润表》为根据,并辅以公司为计提减值测试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佐证,取代“审计报告”作为合同约定的条件。

  2025年6月,上海仲裁委员会支持公司仲裁请求并作诞生效判决,裁定刘炳生于判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承诺一次性现金补偿款4329.53万元和仲裁费31.43万元。

  不过由于仍然未能收到业绩补偿款,2025年7月,天域生物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刘炳生向公司支付一次性现金补偿款及已预缴仲裁费。直到今天,该执行申请尚在法院审查阶段,暂未收到受理回执,最终是否在该法院受理执行尚存在不确定性。

  天域生物表示,基于刘炳生财务情况及负有多起法院判决未清偿债务情况,本次裁定金额能否顺畅执行和到账时间等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诉讼旨在通过法律途径行使股东知情权,诉请获得标的企业充分财务资料,准确核算三年期业绩承诺应补偿现金额,以向刘炳生追偿三年期业绩承诺现金补偿。公司此前已依照评估结果相应计提减值准备,并已于2023年末对聚之源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值计提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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