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相关文件和废水外排等诸多问题, 华能国际 (SH600011)旗下两家公司合计被罚35万元;因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海新能科 (SZ300072)控股公司被罚24.64万元
2025年8月第壹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209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份、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含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流传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8月第壹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10家上市公司在最近袒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 华能国际 旗下两家企业因环境问题被罚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情况、行业竞争等原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8月第壹周)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非法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10家上市公司。其中,6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10家上市公司背后有141.71万户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潜在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 华能国际 控股公司华能临湘 新能源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临湘)因未依法报批环境相关文件和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被 岳阳市 生态环境局处罚。
信用中国收录的文号为“岳环罚决字〔2025〕10号”的处罚书显示,华能临湘负责的华能临湘白羊田生态农场10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分一、二期建设,一期项目于2021年8月3日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于2021年9月开工建设,2021年12月并网发电投入使用;二期项目于2022年12月15日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于2022年9月开工建设,2023年2月并网发电投入使用。经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光伏发电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运营。华能临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贰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壹款,被 岳阳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20万元。
文号为“岳环罚决字〔2025〕9号”的处罚书显示, 华能国际 控股公司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三期煤场废水未按环评要求进行回用,废水处理设施清水池设置一根直径为150mm的PVC管,处理后的废水通过PVC管外流至雨水管网,最终泵入长江;三期5#、6#机组脱硫装置事故浆液箱的事故返回泵工业冷却水排入雨水管网、三期6#机组脱硫装置吸收塔浆液循环泵减速机冷却水排入雨水管网,最终外排长江;三灰湖灰场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犯法行为使得该公司被 岳阳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15万元。
华能国际 旗下两家公司先后被罚,罚款合计35万元。8月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 华能国际 公开电子信箱发去采访函。8月7日,记者拨打 华能国际 公开电话,接线人员表示,已记录相关采访问题,后续将安排相关责任人员对接记者。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环保处罚: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 海新能科 控股公司被罚
本期, 海新能科 控股公司大庆三聚能源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能源)因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被 大庆市 生态环境局处罚。
信用中国收录的文号为“庆环罚〔2025〕13号”的处罚书显示,三聚能源在厂区内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形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叁十四条第贰项,三聚能源被 大庆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24.64万元。
8月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 海新能科 公开电子信箱发去采访函。8月7日,记者拨打 海新能科 公开电话,接线人员表示,需要核对该处罚的详情并查收采访函。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宜 丰县 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文号为“(宜)宜环行罚〔2025〕10号”的处罚书显示, 国轩高科 (SZ002074)子公司宜丰国轩锂业有限公司因私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壹百零二条第壹款第七项和第贰款,该公司被 宜春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30万元。
8月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 国轩高科 公开电子信箱发去采访函。8月7日,记者拨打 国轩高科 公开电话,接线人员表示,将把采访函转交相关负责部门。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重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并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条款,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