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信息显示, 江苏省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公开一则利用POS机虚构消费交易骗贷的典型违法案例,涉案金额超600万元人民币,数十名涉案人员因犯贷款诈骗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包装高收入群体诈骗银行消费贷
根据检察院披露的案情信息,2020年11月,诈骗犯罪团伙将不具备贷款资质的人员“包装”为高收入群体,组织该群体获得银行信用贷款授信额度,诈骗个人信用消费贷款。
从事贷款中介业务的王某、虞某等人利用POS机虚构消费交易帮助套现,抽取提成后,将剩余骗贷资金转账至贷款诈骗组织。
虞某、李某共同帮助转移诈骗银行借款150余万元人民币,二人共获取利益6万余元;王某帮助转移300余万元人民币,后联合张某转移40余万元人民币,二人共获取利益6万余元。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分别判处王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六年,张某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2021年至2024年底,上游贷款诈骗犯罪链条中的52名涉案人员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
追踪涉案金额上百万
检察院方透露,运用 大数据 追踪,挖掘犯罪线索。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延展侦查思路,以银行办理贷款数据和涉案POS机刷卡数据等为基础,构建资金流向分析模型,精准锁定包装、中介、套现、转移各环节犯罪嫌疑人,将涉案人员从1人扩展至37人,涉案金额从18.3万元追踪至600余万元。
该案诈骗信用贷款并套现行为,存在诈骗贷款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等定性争议。
检察机关综合审查上游贷款诈骗犯罪事实,分析认为,王某等人在银行门口向郑某等人介绍信贷办理流程,对诈骗组织的骗贷方式、金额等无直接共谋,王某等人的犯罪表现集中于下游套现环节,不宜定性为上游贷款诈骗共犯。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银行将信用贷款发放至分期电子信用卡,其唯一实体为专用借记卡,该借记卡在授信额度内贷款消费且无法取现,功能属性与信用卡实质相同,应适用2018年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王某等人将金融诈骗资金通过虚构交易转换为合法财物,通过银行账户将贷款回流至诈骗组织,不仅涉嫌非法经营,且系为遮掩、隐匿贷款诈骗资金性质的洗钱行为。王某等四人的同一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均应在想象竞合情境下,根据犯罪事实择一重罪认定。其中,虞某、李某、王某涉案金额均超百万元人民币,对其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张某系从犯且涉案金额较低,对其以洗钱罪提起公诉并建议缓刑,确保罪恶刑相适应。
另外,检察机关提取40余名涉案人员身份信息,利用 大数据 法律监督平台碰撞比对全市范围内贷款诈骗刑事、民事裁判案件数据,确认存在重复评价情况,已经被法院裁定为合法民事行为并督促履约的生效民事裁判共19件。
检察机关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8件,提出抗诉5件。对案件反映出的信贷产品授信标准存在的危险,向金融机构制发检察建议书、风险提示函,推动完善授信审核机制、强化风险评估体系,织密信用贷款违规套现“防护网”。
检方表示,利用POS机非法套现行为与金融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紧密关联。资金流转进程中的数据形成信息网,将检察监督与 大数据 运用相结合,以资金流转数据为核心,通过多维度信息碰撞,挖掘上下游犯罪线索,串联起金融诈骗、非法经营、洗钱等关联犯罪,实现从个案打击向系统治理跃升,实现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惩处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