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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业集团】演员李某,被判刑11年!骗取他人投资款200多万元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8-13 12:47:53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建业集团】 【投资款

  据深圳人民检察院,最近,深圳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李某假意备案拍摄电影,通过虚构强大投资背景、明星阵容,诈骗他人投资款200多万元。

  李某长期混迹于各大电影片场,曾在多个热门电影剧作中跑龙套。负债累累的他因久久未接到角色,萌生了寻找投资人充任自己“钱袋子”的思路,不久后注册成立某影业公司,通过贷款购买豪车,缔造“金主”人设。

  2018年,李某找到制作人张某表示要购买某剧本版权,并聘请张某出任导演一同筹备电影,张某欣然允诺,并帮助李某完成电影备案。随后,李某频繁组织茶会、聚餐,一方面巩固自己“香港知名制片人”的身份,另一方面则伺机寻找适当的“猎物”。

  在一次茶会中,李某结识了经营日化公司的陈某,得知对方有一笔广告宣传预算后,他计上心头,开始鼓吹自己的项目获得过亿投资额,一线明星阵容加持,可免费宣传陈某产品,还可以按比例分红票房收益。

  为进一步取得陈某信任,李某宣称电影最大的投资方是某大公司。听到有大公司为其“背书”,陈某放心地与李某签订合约,双方约定由陈某投资260万元人民币,电影2022年初上映,如若2022年底电影仍未上映,可全额退还投资款。

  随着电影上映时间悄然过去,项目却迟迟无进展。2022年12月,陈某提出要去片场探班,李某以现场安置有卫星设备,事涉国家机密不方便为由拒绝。陈某心生疑虑,要求退还投资款,没想到李某却失去联系。

  经警方调查,除陈某外电影并无其它投资人,而所谓“某大公司”是李某借用其朋友注册的“某某公司”名号,其实不是陈某明白的“某某卫星导航”公司。李某已将260万元投资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深圳检察官提醒,投资项目需谨慎:

  一查资质,尤其是对于第壹次合作或交易的对象,要警惕挂名备案或过期失效的情形。

  二验背景,充分利用各类正规咨询渠道及金融系统查询资源,核对资信材料的可靠性。

  三留证据,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据及签订的合约,以便及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深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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