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共同发布关于办理遮掩、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遮掩、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既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也是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关联的下游犯罪。”最高法刑四庭庭长罗国良介绍,遮掩、隐匿犯罪所冒犯的法律适用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犯罪方法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且显现团伙化、链条化、产业化等特征;上游犯罪类型结构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由以偷盗罪为主转变为以诈骗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主。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主要从4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
严格认定“明知”——根据法律规定,遮掩、隐匿犯罪所冒犯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存在拔高认定的情景,更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
“司法机关在审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遮掩、隐匿犯罪所冒犯时,要严格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妥扩大刑事打击面。”罗国良说。
明确入罪标准——解释规定,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加精准惩戒犯罪。
对数目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遮掩、隐匿犯罪所得行为,可以定罪处罚;对数目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遮掩、隐匿犯罪所得行为,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为例,具有链条化、多层级的特点。”最高法刑四庭二级顶级法官汪雷表示,位于犯罪链条底端的“卡农”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对经手资金的规模和去向无法控制,在犯罪进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要谨防限定刑事打击面,不能仅因数目较大而一律入罪。
优化加重处罚标准——解释对“事情严重”的认定作了进一步优化,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它犯罪,分别设置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目标准,规定同时满足数目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可以适用加重处罚幅度量刑。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介绍,好比,非法采矿罪第贰档法定刑(情节极其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数目标准为五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以上,遮掩、隐匿犯罪所冒犯作为下游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一般要小于上游犯罪,为尽可能避免出现上下游犯罪刑罚倒挂、不符合罪恶刑相适应原则的情形,解释适当提高了升档量刑标准。
增加从宽处罚情形——解释在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一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专门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努力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争取获得从轻处罚。
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遮掩、隐匿犯罪所冒犯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有效震慑和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有力推进了反洗钱工作。
当天,两高还配套发布了6件典型案例,确保地方司法机关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