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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控股】平安起诉华夏控股今日开庭 华夏控股以-涉密-为由请求不公开审理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17 14:50:04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华夏控股】 【申请人】 【上市公司】 【华夏幸福

  12月17日, 中国平安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华夏幸福 基业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控股”)及 华夏幸福 老总王文学的案件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开庭公告显示,本案案由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开庭类型为“听证”。

  开庭当日,作为被申请人的华夏控股以涉及商业秘密和经营敏感信息为由,请求不公开审理,法官要求华夏控股书面提交具体事实。申请人平安方面未就是否公开审理发表明确意见,合议庭决定暂停审理。对于被申请人华夏控股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希望双方进一步提供书面意见,再得出相应结论。

  在听证一开始,被申请人华夏控股方面请求不公开审理并提出两个理由:一是关于集中管辖的相关文件都是保密的,其中的内容也是不公开的,所以华夏控股主张管辖权应当移交到廊坊中院,很关键的理由就是涉及涉密文件的内容;第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是上市公司第壹大股东和第贰大股东,而上市公司现在属于预重整的状态,本身就属于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上市公司,庭审中的相关陈述和信息可能对上市公司,包含申请人被申请人发生不利影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新加坡办公室执行主任闫泽娟律师在受访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听证程序不是诉讼中的务必程序,但也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有助于法官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申辩,厘清争议焦点,赋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机会的同时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听证程序也可以简化后续庭审流程,减少重复调查。

   北京市 京师律师事务所孟博律师表示,对于破产受理前已经启动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贰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11月16日, 华夏幸福 公告称,收到债权人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成建设”)送达的《告知函》及 河北省 廊坊市 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告书,龙成建设以公司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廊坊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同时申请启动对公司的预重整程序。目前,廊坊中院已决定受理此项预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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