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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福池】增持背后-偷偷减持-!上市公司原董事长短线交易 被罚80万元!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22 13:47:21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周福池】 【朗科科技】 【短线交易】 【董事长】 【偷偷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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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原老总增减持“玩套路”被重罚。

  左手通过个人账户买入自家股票,右手指令全资控制的企业账户火速卖出,监管职能部门的调查,揭开了一起上市公司原老总短线交易违规事件。

  最近,深圳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理决定,深圳 朗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朗科科技 ”)原老总周福池因短线交易行为被处以警告并罚款80万元。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周福池在通过个人账户公开承诺增持公司股票的同时,却暗中通过其完全控制的企业账户进行了规模可观的减持操作。

  增持背后“偷偷减持”

  回溯过往,2022年10月27日, 朗科科技 披露公告称,该公司老总周福池计划在6个月内,通过其个人及100%控制的广东朗元科技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很多于2000万元且不高于4000万元。公告中明确表示,此举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当时担任老总的周福池还进一步承诺,将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企业股份。

  这一纸增持承诺在市场上引起了正面反应。从披露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 朗科科技 股票价格一度出现小幅上涨,市场对公司高管展现出的“信心”给予了积极回应。

  周福池在公开承诺增持期间,通过其个人账户如约进行了买入操作。数据显示,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3月24日,周福池通过我股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 朗科科技 ”股票2135894股。

  然而,就在短短两周多后的4月13日,周福池开始操作广东朗元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大量减持 朗科科技 股票。

  深圳证监局认为,这种买入与卖出间隔仅数周的“左手进、右手出”操作,明显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条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应当归公司所有。

  申辩称其实不是短线交易

  深圳证监局根据线索对周福池涉嫌短线交易 朗科科技 股票的表现立案侦查。调查组调取了涉案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出差及打卡记录等关键证据。

  经查明,周福池不仅通过其个人账户买入 朗科科技 股票,还实际控制着广东朗元科技有限公司股票账户,并在短时间内通过该账户卖出大量股票。监管调查发现,周福池利用不同账户进行的买卖操作,在时间上高度接近,构成了典型的短线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信义义务。

  在举行的听证会上,周福池提出了四点申辩理由:一是,增持有特殊背景,非为短时间牟利,已预先披露增持计划。二是,在案证据未达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不完全可以证明其控制广东朗元账户并进行减持。三是,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与广东朗元账户,与交易所对其履行个人增持计划的监察管理要求不一样,也与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主体不一样,本案实质为违反公开承诺而非短线交易。四是,相关金额计算方法有误。请求免去处罚。

  经复核,深圳证监局认为:第壹,增持背景、目的、是否预先披露等均不影响犯法行为认定。第贰,在案证据已达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其所提证据无法推翻认定事实。第叁,《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贰款明确规定,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属于短线交易规制范围。交易所复函、相关公告等证实,深圳证监局与交易所监管要求一致。其是否违反公开承诺不影响短线交易认定。深圳证监局与税务机关执法依据、行使职权、执法目的均不同,税务机关认定亦不影响处罚认定。第四,本案相关金额系委托交易所计算,计算方法符合监管执法惯例。

  依据《证券法》第壹百八十九条,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违反短线交易规定的,可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终,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周福池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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