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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业绩不佳基金经理或将降薪30% - 基金业重大改革来了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6 21:59:42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基金公司】 【基金经理】 【绩效薪酬】 【绩效考核

  12月6日,多家媒体透露,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形成了《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已下发至部分基金公司,就指引条文内容和指引是否损害公平竞争、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事项征求建议。

  基金绩效考核指引最新修订

  据了解,指引共7章32条,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基金公司薪酬管理要求。要求基金公司建立薪酬总额管理制度、优化内部薪酬分配结构等要求,并将递延支付金额很多于40%的人员范围扩展至老总、高管及主要业务部门责任人、分支机构责任人和核心业务人员。鼓励基金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企业年金,支持员工参加个人 养老金 制度,实现薪酬机制与养老保险制度有机结合。

  二是改革基金公司绩效考核机制。要求基金公司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并入产品实际盈亏、业绩比较基准对照情况等指标,明确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占比很多于80%,并对高管、投资人员、销售人员设置不同化考核指标和权重。

  三是建立与投资者利益绑定机制。要求基金公司高管、主要业务部门责任人、基金经理等各类人员在原跟投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且持有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要求过去三年业绩欠安、投资者亏损较大的基金产品,相关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分红频率与分红比例应当下降,强化基金经理绩效薪酬、股东分红与投资者利益绑定。

  四是明确指标计算方式、人员范围等其它要求。统一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的计算式,明确主要业务部门包含基金投资、研究和销售等相关部门,核心业务人员包含基金经理、主要业务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等,细化行业落地操作要求。

  七大看点

  看点一:基金经理过去三年业绩不行,投资者亏损较大的,绩效薪酬至少降低30%

  《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过去三年业绩比较基准对照、基金利润率的不同情形建立阶梯化的绩效薪酬调整机制。

  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不得提高;明显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看点二:考核长期业绩,明确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占比很多于80%

  《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形式确定绩效考核指标。

  其中,定量指标应当包含基金产品业绩、投资者盈亏情况等基金投资收益指标。基金投资收益指标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80%。

  看点三:建立与投资者利益绑定机制,提高基金经理等人跟投比例

  根据《指引》,基金管理公司的顶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责任人、基金经理应当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我管理的公募基金,且持有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其中,顶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责任人应当将很多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基金经理应当将很多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我管理的公募基金。

  与此前的规定相比,要求基金公司高管、主要业务部门责任人、基金经理等各类人员在原跟投比例基础上提高了10%。

  看点四:扩大绩效薪酬递延范围,递延支付金额很多于40%

  在绩效薪酬支付方面,《指引》规定,基金公司可以根据薪酬水平、职级或岗位等设置不同化的递延支付比例。老总、顶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责任人、分支机构责任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应当并入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很多于40%。

  同时,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比例应当与基金投资收益、薪酬水平、业务开展、风险变化等情况相匹配,递延支付期限很多于三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看点五:不同化考核,公司高管的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很多于50%

  基金管理公司对顶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根据产品类型、职责范围、履职实际设置不同化的考核指标和权重。

  例如,对顶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应当很多于50%。

  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基金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应当很多于80%,其中业绩比较基准对照指标考核权重不得低于30%。

  对负责销售的顶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考核权重应当很多于50%...。

  看点六: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适用于离职人员

  《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含但不限于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

  有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发生非法行为或风险事项负有责任的,或出现其它不符合支付要求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制度规定追究内部经济责任,包含减少、停止支付薪酬未支付部分,要求退还前述情形发生当年相关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减少、停止实施中长期激励等。

  值得注意的是,问责机制应当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看点七:不符合有关规按时的调整要求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不符合《指引》关于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或购买基金有关规定的,应当自归属于2025年的绩效薪酬核定发放时符合相关要求。

  不符合第叁章绩效考核有关规定及第四章第十八条薪酬调整规定的,在开展2025年度绩效考核时应当至少有50%的产品符合相关要求,在开展2026年度绩效考核时全部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为各家公司留出了相应的调整时间。

  业内人士表示,《指引》系统性强化了基金从业人员薪酬与业绩绑定机制,通过强调“基金产品业绩”“盈利投资者占比”等指标、突出高管及基金经理自购等,更好践行了“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规则。同时,通过优化薪酬分配结构、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等,将更好增进基金公司稳健经营和公募基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来源丨上海证券报、每日经济新闻、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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