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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嘉昆】监督申请被驳!历时6年,兴业银锡与西藏鹏熙股权转让协议争议诉讼近终结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11 9:05:39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郭嘉昆】 【兴业银锡】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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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历时6年的 股权转让 协议争议诉讼接近终结。

  12月11日, 兴业银锡 (000426)公告,公司针对与西藏鹏熙的 股权转让 协议争议诉讼已获得 云南省 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西藏鹏熙的监督申请。

  此诉讼源于2019年 兴业银锡 对铜都矿业的收购。

  2018年7月11日晚, 兴业银锡 公告,公司拟出资2.94亿元收购西藏鹏熙持有的 昆明市 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

  2019 年 1 月 24 日, 兴业银锡 与西藏鹏熙签订《 股权转让 协议》, 兴业银锡 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06亿元收购西藏鹏熙持有的铜都矿业51%的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铜都矿业100%股权。

  2019年10月,公司公告,公司收到昆明中院的应诉通知。

  西藏鹏熙在起诉状中称:根据合同约定,西藏鹏熙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51% 股权转让 给被告, 兴业银锡 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首笔股权收购款 2000 万元人民币,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2019年6月 30目前,应 兴业银锡 当支付股权收购款余款28600万元。合同还约定,逾期付款的,应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经屡次发函催告,被告无正当理由直到今天仍未支付 股权转让 款。

  西藏鹏熙诉讼请求为:判令 兴业银锡 继续履行《 股权转让 协议》,并向原告支付股权收购款 30600万元;判令 兴业银锡 支付违约金、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5月,昆明中院一审判决: 兴业银锡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藏鹏熙股权对价款 30600 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0月,云南高院二审判决:撤消昆明中院一审判决;解除公司与西藏鹏熙于 2019年 1 月 24 日签订的《 昆明市 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之 股权转让 协议》。

  西藏鹏熙不服云南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 年 3 月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西藏鹏熙的再审申请。西藏鹏熙向 云南省 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云南检察院于2024 年3 月决定受理。

   兴业银锡 表示,云南检察院未支持西藏鹏熙的监督申请,本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发生影响。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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