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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金融监管总局 - 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25 21:20:37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 【投资者】 【比较基准】 【金融监管】 【管理人

  12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网站消息,为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办法》将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8个月左右的调整过渡期,以便各方稳妥推进产品文本更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对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办法》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具体来看,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办法》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考量到部分存量产品历史生命周期较长,《办法》施行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对当前投资者参考价值相对较小,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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