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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药】-人随资产走-条款解除 北大医药仲裁反请求被驳回 -人员包袱-如何消化?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5 22:27:03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北大医药】 【重庆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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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5日, 北大医药 (000788)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判决书》暨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定重庆西南合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合成”)与 北大医药 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第5.5条,即“甲方( 北大医药 )原料药业务有关人员随标的资产一并转移至乙方(重庆合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此前2025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送达的《重庆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重庆合成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相关仲裁请求,公司随后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并获受理。

  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判决书》,案涉《资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鉴于此,仲裁庭认为《协议》合法有效。

   北大医药 与重庆合成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第5.5条明确约定: 北大医药 将原料药业务经营性资产转让给重庆合成,且原料药业务有关人员随标的资产一并转移。该协议第5.5条约定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持原料药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

  在签订《协议》时,重庆合成与 北大医药 无法预见重庆合成原料药业务全面关停并停止经营的情形,且该情形不能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属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双方对该条款协商调整未果,加之待转移人员明确拒绝转移劳动关系,符合情势变更制度下合同应予解除的适用情形。

  因此,仲裁庭认为,《协议》第5.5条应依法解除。同时,虽待转移人员劳动用工手续等均未能完成转移,但对于重庆合成在《协议》第5.5条解除前基于过渡性安排自愿承担该部分转移人员费用的履行行为,双方当事人其实不持异议,故《协议》第5.5条的解除时点应为本案判决生效时。申请人重庆合成的第壹项仲裁请求应予支持,该协议所涉待转移人员劳动用工手续不必再从 北大医药 向重庆合成进行转移。

  又因《协议》第5.5条的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故此被申请人 北大医药 基于重庆合成违约而要求其担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反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应予驳回。

  据此,重庆仲裁委员会做出判决,申请人重庆合成与被申请人 北大医药 签订的《协议》第5.5条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驳回重庆合成其它仲裁本请求;驳回 北大医药 的仲裁反请求。

   北大医药 表示,本次仲裁判决为终局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该仲裁事项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公开信息显示, 北大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化学药品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医药流通和医疗服务等业务。

  2025年前三季度, 北大医药 实现营业总收入12.31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9.76%;归母净收入1.3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31%;扣非净收入1.26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2.66%。

  此前, 北大医药 老总被批准逮捕一事也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北大医药 11月12日公告,公司于近日经相关部门核对,获悉公司老总、总裁徐晰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经被 重庆市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从2024年12月以“1元购壳”方式入主 北大医药 ,到2025年4月正式接任老总,徐晰人在这家上市公司权力巅峰的位置上,仅坐了短短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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