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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出手了 - 剑指三大违规操作!禁止任何形式泄露分红信息行为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4 21:23:5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基金公司】 【易方达基金】 【汇添富基金

  基金分红,迎来新的监察管理要求。

  在最近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中,监管职能部门通报了一点不合规的分红情况,释放出对基金行业违规分红行为“零容忍”的信号。

  《通报》对基金分红提出三方面监管要求:一是加强全流程管理,确保基金分红行为合法合规;二是严格控制分红金额,遏制人为做高净值后分红;三是严格控制分红信息,禁止任何形式泄露信息行为。

直指三大违规行为

  《通报》显示,经核查,相关基金公司协助机构投资者逃避税行为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刻意缔造“高净值基金壳”。例如,A基金公司利用责罚性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制度,寻找帮助资金,短时间频繁申赎其管理的迷你基金,在快速拉高产品净值后,以“高比例分红”为“卖点”,主动向机构投资者营销该基金;机构投资者在该基金分红前后快速大额申赎,达到避税目的。

  二是故意泄露分红信息,诱导机构投资者快速申赎。例如,B基金公司管理的债券型基金即将实施分红,公司销售人员为实现营销目的,主动向机构投资者透露该基金分红比例及时点等敏感信息。机构投资者在分红前大额申购该基金,在短时间内获得现金分红后全额赎回,达到避税目的。

  三是根据个别客户要求实施分红。例如,某机构客户基于自身避税安排,要求其持有的C基金公司管理的债券型基金,按规按时点和金额实施分红;C基金公司予以迎合,按客户要求实施分红。

监管从严厉责罚处

  《通报》显示,前述违规行为反映部分行业机构在经营宗旨、功能定位等方面仍存在偏差,为追求短时间规模,违规迎合机构投资者避税需求,也反映出相关机构内部控制机制流于形式,未能有效施展监督制衡的作用,应当予以严厉责罚。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部分基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相关业务3个月的监察管理措施,并追究公司主要责任人、分管高管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部分基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察管理措施,并追究公司分管高管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部分基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察管理措施,并追究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尤其是,对5名故意泄露分红信息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定性为不适当人选的监察管理措施。

三大监管要求

  《通报》还强调,基金分红有助于稳定基民回报、提升投资者获得感,监管职能部门支持基金公司以持有人最佳利益为原则,根据旗下基金产品运作特点及投资收益情况依法合规实施基金分红。监管职能部门将坚持“零容忍”态度,从严从重查处故意泄露分红信息、协助避税、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行为。

  据此,就进一步强化公募基金分红监管,防范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逃避税行为,提出如下监管要求:一是加强全流程管理,确保基金分红行为合法合规。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分红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科学正确的基金分红业务流程,清晰划分顶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和具体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

  二是严格控制分红金额,遏制人为做高净值后分红。基金公司在做出分红决策前,应当严格测算基金的分红金额,拟分红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次收益分配基准日至本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期间的基金净收入,货币市场基金等基金产品除外。

  另外,因大额赎回、市场波动等原因,造成单个交易日份额净值增长率异常增长的,基金公司应当审慎评估、妥善做出分红决策。

  三是严格控制分红信息,禁止任何形式泄露信息行为。基金公司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基金分红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制度,严禁公司及有关人员泄露分红信息;严格履行基金分红的信息披露流程,按要求编制临时报告书并对外公告。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通报》明确了基金分红的违规红线,为行业合规经营指明了方向。基金公司需切实强化合规意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坚守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推动公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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