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晚间,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鸿高科 ”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及老总陶春风、董事会秘书白骅、当时担任财务总监胡龙双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公司存在两大违规问题:一是内部控制不完善,销售、在建工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存在漏洞,出现发货早于签合同、重大合同审批不合规等情况;二是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2024年半年报因提前确认部分营业收入造成信息披露不准确。监管职能部门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三名责任人实施监管谈话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告披露,公司及有关人员于近日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决定书称,经查, 长鸿高科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销售管理、在建工程管理执行不到位、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不健全,存在部分销售发货日期早于销售合同签订日期,重大工程合同审批未按内部制度履行审议程序,未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分级审批权限等诸多问题,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六条、第叁十条第壹款、第叁十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察管理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公司存在部分收入确认单据不规范的情景,未谨慎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2024年半年度提前确认部分营业收入,造成公司202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叁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贰项、第七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叁十一条第壹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壹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叁条第壹款的规定。
陶春风作为老总、白骅作为董事会秘书、胡龙双作为当时担任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壹百七十条第贰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贰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 长鸿高科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陶春风、白骅、胡龙双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告表示,公司及有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反映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高合规意识,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增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业绩方面, 长鸿高科 2025年三季报显示盈利狂跌。报告显示,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29.6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7.08%;归母净收入为1605.99万元人民币,同比下降84.34%;扣非归母净收入为276.49万元人民币,同比下降96.28%。截止三季报末,公司短时间债务超15亿元人民币,长期债务近14亿元人民币,仅有息债务规模近30亿元人民币,而同期公司账面资金仅为4.02亿元人民币。
长鸿高科 近年营业收入规模在急剧攀升。Wind数据显示,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规模仅为17.33亿元人民币,而2024年则飙涨至36.34亿元人民币。截止三季报末,营业收入规模达到近30亿元水平。公司上市前后毛利率不同反差极大。上市前夕,公司的毛利率超过20%,且显现出上涨趋势;而上市后,公司毛利率整体显现出下降趋势,毛利率由2020年的31.82%大幅下降至2025年三季度的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