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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事发上海!女子2个月迟到19次,被开除后起诉公司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5 10:38:48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某公司

  员工因短时间内屡次迟到被公司解雇,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员工称迟到有因,公司则认为其屡教不改。对此,法院会怎么判?

  员工两个月迟到19次

  蔡某于2009年10月15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某店产品工作。蔡某正常的工作日工作时间为9时至18时,中午12时至13时休息。

  考勤记录显示,蔡某在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长期存在晚于工作时间的10分钟以内打卡上班的情景。另外,某公司办公地点所在的办公楼常有1楼电梯厅内大量人员排队等待电梯上楼的情景。

  蔡某在2024年6月7日至30日期间迟到5次,在2024年7月1日至25日期间迟到14次。

  某公司以蔡某累计迟到次数较多、构成严重违纪且已达到可解雇的标准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约。对此,蔡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因蔡某及某公司均不服判决,双方诉至法院。

  员工:客观因素造成迟到

  公司:该员工迟到习气持续多年

  蔡某认为,自己每次迟到基本上都只有几分钟而已,且可能涉及手机信号、WIFI故障、系统异常等客观因素。其它员工也有迟到的,公司不能对自己过于苛刻。且公司有义务完善考勤设施,而不应将迟到的危险与责任都转移给员工。

  另外,蔡某认为自己在2024年7月的累计迟到时间只有69分钟,不会影响工作,所以即便违纪也不严重。且自己家庭情况特殊,配偶去世、女儿患病、婆婆痴呆,每天早上家事繁多,殊为不容易,公司应当体谅。

  某公司辩称,蔡某的迟到习气其实不是偶发,而是持续多年。公司已对蔡某屡次给予明确警示,也给予过她改正的机会,但蔡某仍然若无其事。公司认为蔡某此举极度违反劳动纪律,也影响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在对蔡某屡次警示无效的情景下,公司只能解除劳动合约。另外,公司对员工执行劳动纪律的标准是统一的,没有厚此薄彼。

  法院: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约,蔡某主张因办公楼电梯拥挤需要排队造成迟到,但其在明知该事实的情景下完全可以提前到办公楼以避免迟到。蔡某主张其因家庭特殊情况造成迟到,但家庭原因其实不能成为其违反劳动纪律的合理理由,且其也未举证证明曾就该原因向某公司申请晚到并得到同意。

  法院认为,某公司和蔡某及其它员工谈过迟到问题,经过公司警示后其它员工均积极改善考勤情况,故某公司的解雇处理天公地道,其实不是针对蔡某一人。某公司表示电梯的确存在排队的情景,但依据蔡某的打卡记录,其也存在不迟到的情景。

  另外,蔡某在2024年6月6日被公司高管当面交谈后,当月迟到次数明显减少,这表明其所称的迟到起因是可以采取措施予以规避的,故法院对蔡某关于迟到原因的主张均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蔡某我们时常迟到的表现极度违反了某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亦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约并无不妥,某公司要求不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约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第壹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蔡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白,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合自工人日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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