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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三次被驳回后转向检察院抗诉,楚天高速子公司收立案受理通知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4 16:35:48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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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4日盘后, 楚天高速 (600035)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 楚天高速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资公司”)收到 湖北省 武汉市 人民检察院《受理通知书》,针对其与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公司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 武汉市 检察院已决定提请 湖北省 人民检察院向 湖北省 顶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追溯到2023年7月,投资公司向 东湖高新 区法院提交起诉状,就合伙公司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事由为2017年9月,投资公司出资5000万元认购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公司25%份额。

  另外,投资公司与一般合伙人天风天睿签订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特定条件下天风天睿或其指定方须受让该份额。因合伙公司投资状况不良,到期未能退出清算,转让条件触发。2022年7月,天风天睿指定第叁方受让全部分额,约定分期付款。

  投资公司2022年9月收到首笔1000万元后,第叁方未按期支付第贰笔款项,经催告仍未履约。投资公司仍持有合伙公司25%份额,投资项目尚未退出。

   楚天高速 认为,由于天风天睿未严格履行《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已构成本质违约。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伙公司财产份额转让价款,计算至2023年7月4日的转让价款为7312.33万元。

  2024年9月9日,投资公司收到 东湖高新 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东湖高新 区法院以被告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非《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的合约相对方、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9月23日,投资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 武汉市 中院提起上诉。2024年11月28日,投资公司收到 武汉市 中院的《民事判决书》, 武汉市 中院驳回投资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5月14日,投资公司因不服二审判决,向 湖北省 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25年8月27日,投资公司收到 湖北省 高院(2025)鄂民申3284号《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 高院驳回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

  因不服再审裁定,投资公司于2025年12月向 武汉市 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于2026年3月4日收到 武汉市 检察院《受理通知书》。抗诉请求为要求撤消上述判决、由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

   楚天高速 披露,本案件民事抗诉尚未结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资料显示,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路桥运营业务、智能科技业务及交通能源业务。公司的主要产品是路桥运营业务、智能科技业务、交通能源业务、建造服务业务。

  业绩方面,2025年前三季度 楚天高速 增收不增利,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6.9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7.73%;归母净收入5.69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4.22%;扣非净收入5.21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7.61%;经营活动引发的钱财流量净额为10.98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2.18%。

  二级市场上,截至3月4日收盘, 楚天高速 下跌1.75%报3.94元/股,总市值约63.44亿元人民币,近一年以来公司股票价格近乎“原地踏步”。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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