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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股份】关联关系长期未披露、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天通股份信披违规遭监管责令改正,多名高管收警示函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3 15:08:04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天通股份】 【警示函】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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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4月3日盘后,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通股份 ”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经查,2021年至2024年期间,三家相关企业应定性为公司关联方,相关关联关系长期未披露;2022年至2024年公司与其中一家企业发生的交易金额已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却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其它多名涉事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此前公司已发布2025年业绩预亏公告,受光伏行业供需失衡、市场低价竞争影响,企业回款周期拉长,应收坏账及存货降价计提增加,预计全年归母净收入亏损区间在1.2亿元至1.7亿元人民币。

  公告披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26年4月3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称,经查,2021年至2024年,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兴光电)和嘉兴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定性为 天通股份 关联方, 天通股份 未披露。2022-2024年, 天通股份 与美兴光电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 天通股份 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 天通股份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当时担任老总潘建清、老总郑晓彬、总经理潘正强、财务总监芦筠、董事会秘书冯燕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壹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人的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业绩方面,1月29日, 天通股份 发布2025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收入为-12,000万元到-17,000万元人民币,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8,872.30万元)相比,将出现亏损。预计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我们时常性损益后的净收入为-17,000万元到-22,000万元。

  关于业绩预亏的主要因素, 天通股份 称,2025年,光伏行业供需结构失衡,低价竞争态势延续,造成下游企业开工率普遍承压。作为光伏设备供货商,公司设备销售回款周期明显延长,相应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增加,叠加存货降价准备等影响,共同造成本期业绩预亏。

  审读:陈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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