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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买错-亏损谁担责?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3 20:56:37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理财产品】 【投资者

  编者案:经济生活纷繁复杂,法律规则看似晦涩,却与每个人、每家企业的切身利益心心相印。本站自今日起推出《经济法苑》栏目。该栏目聚焦经济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旨在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拆解藏在经济行为里的法律密码。在这里,我们关注普通人的“钱袋子”安全、避坑日常消费陷阱,聚焦企业经营槽点,为经营主体合规运营提供法律参考,期待能帮助读者掌握实用经济法律常识,在纷繁的经济生活中守住权益、规避风险,用法律武器为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自今年2月1日起,《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管理办法》明确规范了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即要求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理财产品时,务必了解客户、了解产品,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人。然而,实践中仍有很多投资者遭遇“风险测评问卷被代填”“被推荐高风险产品”“风险测评被忽略”等诸多问题。当投资者遇到因金融机构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而出现理财亏损,责任该如何认定?北京金融法院近期通报的三起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风险测评切勿请人代填、虚填

  退休职工李某家庭收入其实不高,从未进行过风险测评。2021年,他在某银行客户经理张某的指导下,通过手机银行反复进行风险测评,最终将家庭净资产虚填为300万元以上,买了一款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托计划。两年后赎回时,亏损5万余元。李某称其前后两次测评结果不一样,不符合案涉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故某银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当赔偿其投资亏损。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证据显示银行在手机银行端已对产品信息进行详尽展示,购买流程符合规范,但李某两次测评结果差距巨大,银行未对此进一步核对,也未就产品风险高于客户承受能力作出特别书面警示,未尽到适当性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在李某本金损失的3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提醒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或交易进程中的禁止性行为,尤其是禁止销售人员取代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妥提示,或通过其它形式影响评估结果可靠性、有效性的表现等。因此,投资者在购买相关金融产品前应当如实填写风险测评问卷,有效评估自身的危险承受等级。

  办理基金产品“转换”需谨慎

  有些投资者误以为,将手中已持有的基金转换为另一只基金,只是换个产品,无需重新走一遍风险评估流程。其实,基金转换后产品的危险等级、投资策略可能发生根本性变化,金融机构务必重新履行风险揭示和适当性义务,投资者也应审慎决策,坚持“不懂不投、不盲目决策”的准则。

  69岁的尚某在某银行职员刘某的推荐下,于2021年将手中已亏损的A基金转换为B基金。期间,刘某认为尚某具有一定投资经验,未再向尚某揭示投资潜在风险或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事后查明,B基金风险等级为R4,属于较高风险等级,而尚某的危险承受能力为C2,属于稳健型投资者,不符合购买条件。直到2024年基金产品赎回时,尚某才发现亏损70余万元。银行辩称案涉基金转换系尚某自主决定办理,应自行承担投资亏损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基金转换其实不是单纯的售后服务,对于新转入的基金,金融机构仍然应当依法履行风险揭示、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投资确认等法定程序。银行在基金转换进程中未重新评估尚某的危险承受能力,也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存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妥的表现。法院判决银行对尚某因基金转换引发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投资“老手”也需如实进行风险测评

  部分有多年投资经验的“老手”认为,自己炒过多年股票、买过多类产品,金融机构无需再为其进行风险测评和资格审查。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务必合理收集客户信息、开展客户资格审查。投资经验仅能作为评估投资者风险认知的参考因素,不能成为豁免金融机构法定义务的理由。

  蔡某某是一名老股民,2015年,他经朋友介绍向某信托公司转账700余万元认购信托产品,未签订书面合同,调盘问卷也非我签署。后蔡某某仅收回380余万元。信托公司辩称,蔡某某投资经验丰富、风险识别能力强,应免去公司的适当性义务,损失系市场风险所致。

  法院审理认为,信托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客户资格审查、风险告知等义务,可以认定其未尽到“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销售”的适当性义务。即便蔡某某既往投资经验丰富,但本次信托投资金额远高于其以往任何一次证券交易金额,其既往的危险承担意愿不应视为愿于本次交易中承担同等风险,信托公司的适当性审查责任不应免去。法院判决信托公司全额赔偿蔡某某投资亏损390余万元。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也提醒,投资者不管自身是否具有丰富的既往投资经验,都应理智投资,如实进行风险测评。

  (实习生徐语帆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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