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 青海省 分行公布的行政处理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青海湟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多项违规行为,被央行 青海省 分行分别处以204.6万元和164.5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同步受四处罚。这是2026年以来,西部地区农商行领域最为严厉的监察管理处罚之一。
罚单显示,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非法事实(案由)为:违反金融统计、支付结算、货币金银、金融科技、反洗钱管理规定。针对上述非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 青海省 分行对其警告、通报批判,并处罚款204.6万元。
同时,韩某华(当时担任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通农商行副行长、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的表现负有责任,被罚款2.3万元;马某霞(当时担任 青海省 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煤苑路支行行长、支行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对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的表现负有责任,被罚款1.5万元;李某东(当时担任 青海省 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峡支行副行长、支行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对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的表现负有责任,被罚款1.5万元。
与大通农商行同日受罚的还有青海湟中农村商业银行。该行因违反金融统计、支付结算、货币金银、反洗钱管理规定等四项违规行为,被央行 青海省 分行处以警告、通报批判,并处罚款164.5万元。与大通农商行相比,湟中农商行违规类型中缺少“金融科技”,但同样在反洗钱领域存在严重问题。从处罚情况看,两家银行在反洗钱管理方面均存在明显短板。湟中农商行当时担任行长蔡某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因负有管理责任被罚款3万元;当时担任桥头支行行长祁某保(支行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被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