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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重组预案误导性陈述 - 向日葵及高管被罚510万元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8 22:25:0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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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日葵 4月8日晚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当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因重组预案误导性陈述,浙江证监局决定对 向日葵 及高管罚款510万元。

  此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通报对 向日葵 立案侦查消息时表示,下一步,将在全面调查的条件上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并购重组市场秩序。

  重组预案“注水”

  公告显示,浙江证监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5年9月22日, 向日葵 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形式购买兮璞材料100%股权、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4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预案披露兮璞材料的主要盈利模式为“定制化代工+自主生产”相结合。截至披露日,兮璞材料自有工厂仍在建、尚不具备自主生产能力,且主要产品系标准化产品,前述主要盈利模式存在误导性陈述。预案披露后, 向日葵 股票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成交量明显放大。

  2025年12月26日,深圳证交所针对前述预案事项向公司下发关注函。2026年1月14日, 向日葵 披露《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向日葵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贰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犯罪行为。

   向日葵 及高管被罚510万元

  根据《行政处理决定书》,吴少钦作为公司当时担任老总,参与案涉交易事项,未能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叁款的规定,是公司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岚作为公司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叁款的规定,是公司犯罪行为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复核,浙江证监局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用。

  根据当事人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 向日葵 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吴少钦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李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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