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妥域外管辖条例》第叁条、第六条等规定,司法部会同商务部等相关部门调查认定,欧盟使用其《外国补助条例》在对同方威视调查中对我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妥域外管辖措施。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该不妥域外管辖措施。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