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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时任副董事长实名举报,牵出这家企业财务造假大案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6-4 12:51:15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财务造假】 【董事长

  公安部经侦局6月4日披露的一则案例显示,一份公开的实名举报声明,让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突然陷入舆论漩涡。当时,曾任该公司副老总的王某(化名)实名举报该公司财务做假,举报该公司老总李某(化名)等高管涉嫌多项罪名。随后,该公司针对王某的实名举报立即发表声明,称王某诋毁污蔑公司,并对公司高管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及正常经营。

  据了解,为实现“多赛道”发展,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收购有关影视传媒公司,让自己有了从前期投资到后期发行的影视作品运营能力。随着公司逐渐转型,李某开始担任公司老总,王某担任公司副老总,获得了不错的“收益”。

  然而,随着王某公开实名举报,公司财务做假一事事情败露。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正式披露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北京证监局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李某等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不过,此案的追究责任远未到此结束。

  接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转来的线索后, 北京市 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证券期货犯罪侦查支队开始对该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进行立案侦查。

  据了解,该公司的一家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曾将一部影视剧15%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1亿余元转让给其它公司。该项业务在该公司当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1亿余元。

  而另一部剧的操作就相对复杂一些,因为这部剧此前已经和一家公司签订了转让网络播放权的转让协议,但由于合同条款问题,相关收入不能在年报中确认。为了虚增年收入,C公司新找了一家公司,将这部剧6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3.8亿元进行转让。项目协议显示的签署时间与实际协议签署时间其实不一样。该项业务在该公司当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3.5亿余元。

  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发现,两部剧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未真实发生,交易资金系由该公司授权王某全权负责的某投资合伙公司提供。

  在发现某投资合伙公司的线索后,办案警察对其进一步梳理分析,发现该企业名义上为该公司对外投资影视剧而设立,但其实该企业对外投资的影视剧项目都是虚假项目。

  根据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很多于6%。办案警察介绍,该公司当时准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但真实业绩达不到相关要求,故而挖空心思进行财务做假,虚增公司业绩。

  侦查进程中,办案警察还发现该公司的另一家子公司也涉及财务做假的情景。该子公司通过虚构影视剧投资等业务项目共11个,虚增利润860余万元。

  最终,李某等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查,该公司在一系列财务做假中,合计虚增商誉2.1亿余元,虚增收入4.7亿余元,虚增资产6.5亿余元,虚增利润6.6亿余元。

  经查,D会计师事务所为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审计服务费为70万元人民币,会计师为朱某和刘某。

  办案警察进一步侦查发现,朱某和刘某不仅知道合同有问题,而且还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朱某和刘某在审计进程中,发现C公司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部电视剧网络播放权转让协议,并向这家公司发去了项目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的询证函。D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该项目因合同条款问题不能在年报中确认相关收入。随后,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刘某召开审计协调会,会上明确了该项目不可确认收入。对此,该公司提出再找一家公司签订转让这部剧投资份额收益权的协议,用于确认年收入,最终确认此方案。

  方案确定后,D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最初签订转让协议的企业要回已经发出的询证函,并屡次敦促C公司提供新转让合约。随后,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向D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新签署的合约,合同日期存在倒签的情景。该公司也要回了询证函,并将其交给D会计师事务所。

  经过此番操作后,朱某和刘某出具了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最终,李某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朱某、刘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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