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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IPO撤单一年后,监管函来了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6-8 19:03:0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IPO撤单近一年后,长城搅拌收到监管函。

  6月5日,深交所向曾冲刺创业板IPO的长城搅拌出具监管函,查实该公司在发行上市申请进程中存在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依据、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等违规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长城搅拌全称为“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于1993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搅拌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搅拌设备。

  长城搅拌于2016年11月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22年9月向深交所递交创业板IPO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历经两轮问询后,于2023年9月15日通过上市委会议。据公告,长城搅拌拟发行股数不高于4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很多于25%,预计融资金额为4.34亿元人民币。

  然而,长城搅拌的上市进程尔后陷入停滞,公司2025年提交终止IPO申请,并于当年6月27日正式终止上市申报。对于终止原因,公司称,主要基于当前经营战略调整和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的考量。

  时隔近一年,2026年6月5日,深交所向长城搅拌出具监管函,直指企业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两大核心环节存在多项不合规问题。

  监管函提到,公司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显示,长城搅拌依据与客户在合同中的权责约定划分不同收入确认方式,收入确认凭据包含验收单、签收单、出口报关单。

  经查,长城搅拌多项实质问题袒露:一是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依据,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验收模式下,除验收单外,发行人报告期内还依据维修服务单等非验收单确认收入,并存在部分客户收入确认单据由第叁方签字的情形。二是未充分披露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部分合同存在安置指导、调试、验收相关条款,但发行人仍以签收确认收入。部分项目发行人已获取验收单但以签收确认收入。三是存在少量收入跨期情形。四是未充分披露报告期初收入确认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及整改情况。

  收入问题向来是监管核查的关键,此前深交所上市委现场问询已聚焦其推广服务商:要求公司说明通过推广服务商实现的销售收入占比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对推广服务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和是否存在通过推广服务商进行商业贿赂或其它利益输送等情况。

  除收入板块外,此次监管函还指出公司另三项违规事实:一是研发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样;二是未完整披露老总对外投资的情景;三是在建工程预算数前后披露存在较大不同且无合理理由。

  深交所认定,长城搅拌未能确保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有关规定。公司实控人及老总虞培清、总经理虞淑瑶等多位高管均负有相应责任。基于此,深交所对长城搅拌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直到今天,公开渠道尚无关于长城搅拌重启上市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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