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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鑫农业】顺鑫农业分公司鹏程食品生态环境违法被罚25万元!故障自测合格后违规外排,单日废水总磷排放超标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6-11 17:08:14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顺鑫农业】 【分公司】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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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6月11日晚间,北京 顺鑫农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顺鑫农业 ”或“公司”)发布关于下属分公司收到《 北京市 顺义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旗下北京 顺鑫农业 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以下简称“鹏程食品”)因污水治理设施故障,单日废水总磷排放浓度超标,收到顺义区生态环境局25万元环保行政处理。涉事分公司已完成故障整改,公司将全面排查环保设备、完善环保管控机制,本次罚款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公告披露,公司分公司鹏程食品于近日收到 北京市 顺义区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行政处理决定书》称,2026年4月9日,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对鹏程食品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鹏程食品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犯罪行为:鹏程食品作为顺义区水环境监管重点排污单位,其污水治理设施加药泵于2026年2月27日出现故障,当日维修完毕,自测总磷合格后继续排放废水。经剔除无效监测数据后核算,该单位当日污水总排口总磷有效日均值达9.43mg/L,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8.0mg/L排放限值,超许可排放浓度倍数0.178倍,当日非停排时段累计排放废水562.5吨。

  鹏程食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贰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根据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叁十四条第壹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情严峻的,撤消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 北京市 生态环境行政处理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七部分表(二),鹏程食品符合500吨

  处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理。

   顺鑫农业 表示,对于以上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并要求鹏程食品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完成整改措施,全面排查污水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备,强化设施日常巡检、维护及运维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将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以上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发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公司将引以为戒,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业绩方面, 顺鑫农业 2025年实现营业总收入72.24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20.8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收入-1.52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65.91%;扣除非我们时常性损益后的净收入-1.47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59.74%。

  2026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24.11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26.0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收入1.16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59.01%;扣除非我们时常性损益后的净收入1.14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5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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