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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广东4家私募机构被责令改正!代持份额、违规募资、暗箱关联交易等合规漏洞集中暴露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6-29 17:45:45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投资者】 【私募基金】 【合伙企业】 【广东证监局】 【私募机构】 【关联交易

  6月29日,广东证监局一日之内连发四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向温润(珠海)私募基金管理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广州立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华大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 佛山市 华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家私募机构。

  此次被点名的四家机构,违规行为各有偏重,但均触及了私募基金运作的核心红线。

  其中,温润(珠海)私募基金管理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进程中,存在四项违规行为:一是安排公司高管代持部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二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三是未根据陕西温润材料智造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四是温润(叁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公司(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温润叁号)与温润安享科盈(海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发生关联交易的表现,事前未取得温润叁号投资者一致同意,事后未向温润叁号投资者进行相关披露。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贰款、《私募办法》第叁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壹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温润(珠海)私募基金管理合伙公司(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州立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进程中,存在四项违规行为:一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并向其支付酬劳;二是部分基金产品未按合同约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存在浮动服务费这一可能影响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三是部分基金产品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公司关联方已是该基金投资标的股东这一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情景;四是在推介广东立丰丰盈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有限合伙)等私募基金产品时,未按规定在推介材料中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

  根据《私募办法》第叁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壹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广州立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华大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进程中,存在六项违规行为:一是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将广东丰信盈隆股权投资合伙公司(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丰信盈隆基金)、广东盈美壹号股权投资合伙公司(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美壹号基金)的部分投资管理职责交由他人行使;二是未获取部分投资者资产或收入证明;三是旗下基金产品广州华创六号投资合伙公司(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创六号)、广州华大 创投 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部分投资者提供的资产或收入证明未能证明其达到合格投资者标准;四是华创六号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五是旗下基金产品广州华大 创投 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两名有限合伙公司投资者,广东华大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对上述两名投资者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六是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填报公司从业人员变动信息和丰信盈隆基金、盈美壹号基金投资运作信息。

  根据《私募办法》第叁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叁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广东华大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佛山市 华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进程中,存在三项违规行为:一是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未通过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资产证明材料和投资经历证明材料等有效方式了解投资人的背景情况和财务情况;二是未穿透核查作为基金产品投资人的合伙公司的合伙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三是未基于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的实际风险特征和水平准确认定基金产品风险等级。

  根据《私募办法》第叁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叁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 佛山市 华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同时要求上述四家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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