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共三十一条,主要包含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四方面内容,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规定》发布后造成了哪些金融新意?总体来看,《规定》彰显出的金融新意在于,第壹次构建金融领域统一、法治化、可修复的信用惩戒闭环,将“一处失信”从单一行政处理升级为跨机构、全链条的市场化约束,并打破“终身受限”的固化模式。这不仅有效填补了惩戒严重失信主体的制度空白,也为构建全链条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
具体来看,《规定》体现的金融新意主要有四方面:
其一,精准划定金融领域失信界限,避免“泛失信化”,提高严厉责罚严重失信市场主体的精准度,增强金融监管威慑力。《规定》坚持稳慎适度原则,仅将三类性质特别恶劣、情节极其严峻的金融非法行为并入名单管理,一般失信行为不被定性为严重失信,从源头防止失信认定扩大化,既守住监管底线,又最大水平减少对正常市场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尤其是,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降低金融惩戒市场失信主体的成本,节约监管资源,将监管力量集中用于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实施精准惩戒,进一步提高监管威慑力。
其二,全面打通全链条信用监管闭环,有效提升金融治理效能,为维护金融稳定、净化金融生态夯实制度基础。《规定》第壹次将名单管理与金融业务场景深度绑定,明确金融机构可直接查询名单信息,并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核心业务中参考使用,使失信惩戒从单一监管职能部门约束延伸至整个金融服务链条,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大幅提升失信主体违规成本。同时,《规定》将名单管理嵌入行政许可、资质审核、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将信用状况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有效弥补传统行政处理威慑力不足、整改效果难以持续等短板,形成跨部门、跨场景的联合约束机制。
其三,构建“惩戒+修复”双向机制,兼顾监管温度,为市场主体提供正向激励信号,有益于增进市场主体珍惜自身信用。《规定》打破传统“黑名单终身受限”的固化模式,明确名单常规管理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移出;同时设置弹性提前移出机制,主体被列入名单满12个月后,在完全履行处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且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条件下,可申请提前移出。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惩戒与引导并重”的治理思路,既保持对严重失信行为的高压震慑,又为主动纠错的市场主体保存信用重建渠道,推动金融信用体系从单一惩戒导向向“严监管、可修复、促合规”的治理模式转变,助力金融市场生态长期优化。
其四,实现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全流程程序法治化,既保障主体合法权益,又为市场主体营造“守信光荣”的金融法治氛围。《规定》对名单列入、移出全过程作出严格规范,明确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时限反馈等程序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同时要求地市级及以下监管机构作出列入和移出决定前,务必报省级派出机构同意,从程序层面防范名单管理随意化。这一安排有助于遏制金融监管进程中的对上坑骗,对下隐瞒甚至违规违法操作,推动金融信用监管更加规范、透明,不断提升信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增强金融信用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市场主体传递守信正向激励。
接着,相关市场主体落实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规定,是制度施展作用的关键一环。
首先,应严守合规经营底线,避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市场主体应严格规避法规明确的失信行为,如以坑骗、贿赂等行径取得行政许可,实施欺诈骗贷、参与非法募资、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机构利益等行为,避免触碰三类严重失信列入红线。同时,应规范经营行为,在行政许可办理、金融业务开展和生产经营全进程中严格遵守行业监管法规,杜绝性质恶劣、事情严峻的非法行为。
其次,应主动开展名单查询与风险防控,避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造成的衍生风险。金融类市场主体应依规查询官方发布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并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环节将其作为重要风控参考依据。同时,应将失信主体筛查机制嵌入客户准入、合同签订、合作审批等业务流程,提前防范与严重失信主体开展高风险合作。
再次,应完善内部信用管控机制,避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出现监管盲区。市场主体应建立内部合规体系,针对从业人员、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建立专项信用约束制度,强化合规审查,防范内部人员行为引发严重失信风险。同时,应主动适配监管要求,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主体,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并积极配合监管职能部门提升检查频次等相关安排。
最后,应依规做好信用修复与权益维护,避免严重失信主体惩戒机制功能弱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相关主体应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全面消除不良影响,满足信用修复条件。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主体,在被列入名单满1年后,可依规提交材料申请提前移出,严禁隐匿实际情况或提供虚假修复材料。同时,市场主体应依法保护自身申辩权益。在收到列入名单事先告知书后,如存在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及相关证据,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