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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针对内幕交易-两高-有了新解释,明起正式施行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7-26 15:18:0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胡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刑事裁判规则迎来重要更新,新规将于明日起施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更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更改决定》),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内幕交易是违规者偷看底牌的“不公平游戏”,严重损害普通投资人的公平交易权。此前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2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惩办相关犯罪施展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好比,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愈发隐蔽,有的非法分子利用虚假合同、计划等规避法律严惩,有的在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进程中建“暗仓”进行内幕交易,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204件243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51人,重刑率21%,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从严从重和维护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这时,证券、期货领域相关法律也进行了更改,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有效实施,更加精准、有力惩办相关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建议,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更改决定》。

  贝壳财经记者了解到,《更改决定》主要从三方面作出重要调整:一是进一步明确关键主体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在《解释》第五条中新增一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对内幕信息生成起关键作用的主体所涉内幕信息敏感期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杜绝其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进一步突出惩办重点,强化源头治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阻却事由。更改《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强调上市公司收购务必符合收购目的,防止上市公司收购人员利用“暗仓”从事内幕交易;强调预定交易务必真实、合法,防止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违法的合约、指令、计划规避法律严惩;明确本条第叁项“披露”的公开性,公平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从严把握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持续织密法网。

  三是确保规范体系协调一致。更改《解释》第壹条、第五条援引的法律名称、条文和有关内容,与新修订的证券法和新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更改《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与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叁十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保持协调,促推行刑合理衔接、构建立体化追究责任体系。

  《更改决定》的实施,将进一步助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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