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宁波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公告显示,罗岳云在担任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槐树路证券营业部经纪人期间,存在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表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壹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壹百七十条第贰款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罗岳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宁波证监局依法向罗岳云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7号)。限罗岳云自该公揭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宁波证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