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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达股份】一年答不上首轮问询 - 敏达股份IPO终止有何难言之隐

查看信息来源】   3-19 1: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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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宁波敏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敏达股份”)主板IPO审核状态更改为“终止”。据查,终止原因系敏达股份及保荐人民生证券申请取消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有关规定,上海证交所决定终止对其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审核。

  但令人不解的是,敏达股份IPO审核自去年3月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平移至上海证交所后,便立即收到首轮问询函,但截至IPO终止日,公司仍然没有回复首轮问询。在此期间,公司除两次更新财务资料外,IPO进度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根据上市安排,敏达股份原计划募资5.48亿元登陆沪市主板,随同“撤单”,公司此次A股IPO之旅正式终止。

  根据上海证交所审核规定,审核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及时、逐项回复问询。交易所审核和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高于3个月。然而,敏达股份为何迟迟交不出首轮问询“答卷”,有何难言之隐?上海证券报记者观察发现,敏达股份2022年7月曾被抽中现场检查,同年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对公司保荐机构发出IPO反馈意见,其中上市前夕累计分红3.59亿元、同业竞争和环保处罚等信息披露问题,均被监管重点问询,或成为公司IPO路上的“拦路虎”。

  IPO前夕大额分红3.59亿元

  敏达股份专注汽车制造所需紧固件这一细分领域,主要从事汽车金属紧固件的研发、生产,并向汽车主机厂或其一级配套供货商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系统、 新能源 汽车电池包、电机等汽车关键部位的连接、紧固。

  近年来,在汽车零部件供货商竞争激烈的环境下,敏达股份盈利能力持续下滑。招股书显示,2019年至2021年及2022年1至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8.75亿元、8.28亿元、9.59亿元、4.36亿元人民币,归母净收入分别为1.28亿元、1.14亿元、1.13亿元、0.29亿元人民币,扣非后归母净收入分别为1.23亿元、1.09亿元、1.11亿元、0.28亿元人民币。

  记者了解到,相比持续下降的业绩,敏达股份分红却很“慷慨”。据招股书,公司2019年、2020年的资 金分红金额分别为1.02亿元、0.57亿元人民币,而在IPO前夕的2021年,公司更是突击分红2亿元人民币,远超当年净收入。据测算,其三年实施分红总金额为3.59亿元人民币,超过了同期归母净收入之和。

  这笔现金红利绝大部分流入了敏达股份实际控制人家族的“口袋”中。从股权结构上看,敏达股份实际控制人是台商林玮信、林玮昶、林玮宣和黄瑾,四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97.37%的表决权。其中,林玮宣、林玮信、林玮昶系姐弟关系,黄瑾系林玮信配偶。根据上述持股比例测算,通过IPO前的大额分红,“林氏家族”在上市前便拿走了约3.5亿元现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月15日发布的《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提到,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严禁以“坑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同时,严密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严防严查,并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

  对于敏达股份IPO终止,有市场人士表示,企业借力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无可非议,但如果一边大额分红,一边又向资本市场伸手要钱补流等,其IPO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就要打个问号了。

  环保处罚信息披露存疑

  除了IPO前夕大额分红,敏达股份涉及的同业竞争、环保处罚等信息披露问题也引发监管关注。

  进一步追溯股权可知,敏达股份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还控制台湾裕民,后者是主要从事螺丝、五金批发、零售的企业,与敏达股份产品存在部分相同或相似。实际控制人林玮信、林玮昶担任董事的敏达时代(长春)科技有限公司与敏达股份使用相同商号。另外,实际控制人之一林玮宣的配偶陈锦宏,持有展华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昌达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公开信息显示,前述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均包含紧固件等相关业务。

  对于如此复杂的家族和其控制的庞大产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公司说明台湾裕民、展华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昌达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是否与敏达股份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上下游业务关系,是否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

  记者查询发现,敏达股份子公司宁波敏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是浙江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属于水环境、土壤污染监管、环境风险监控类别,而敏达股份则是浙江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其前身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2019至2021年连续三年是浙江重点排污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被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应予以披露,不过,上述信息敏达股份并未在其招股书中显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公司说明,公司环保事故及行政处理是否已充分披露,发生相关环保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理的原因、经过等详细情况,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犯法行为,发行人整改措施、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原因,是否存在相关管理内控方面的重大缺陷。同时,要求保荐机构和公司律师对其环保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含公司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情况,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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