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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国首例!因IPO被否状告深交所,败诉

查看信息来源】   7-9 9:14:31  

  7月8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H公司诉深圳证交所(简称“深交所”)终止上市审核案,这也是注册制后全国首例因终止上市审核引发的行政案件。

  根据案情披露,H公司诉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关于“发行人未能对1400万元供货商向经销商借款事项进行充分准确披露并说明其合理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的定论,与事实不符,况且供货商借款发生在三年报告期外。故请求撤消深交所作出的《关于终止对H公司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判令深交所对H公司进行发行上市审核。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H公司未在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供货商向经销商借款1400万元事项,违反了“发行人披露信息务必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一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H公司老总、实际控制人直接参与协调该事项,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财务报表报告期具有延续性,不能狭隘理解“三年报告期”。2018年12月,H公司供货商向经销商借款事项属于招股说明书的报告期间。

  综上,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交所终止H公司上市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H公司的诉讼请求。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注册制改革是整个资本市场的条件性改革,注册制改革之后,上市发行条件大幅优化,可预期性明显提高,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将有力约束市场主体行为。客观来讲,注册制实行后,上市标准包容性会更强,但这其实其实不意味着上市标准的降低或IPO的“放水”,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将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注册制实施之后,证交所的审核以首发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为核心,严守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准则,坚决防止和杜绝“带病上市”。“注册制终止上市第壹案”的判决,坚持“申报即担责”,为注册制改革的贯彻落实表明了立场,判定了界限,维护了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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