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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金龙】大参林定增故意隐瞒实控人涉单位行贿罪等事项 -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收上交所监管警示
【查看信息来源】 6-21 13:21:05
中国网财经6月21日讯据上海证交所发行上市审核网站,昨日,因 大参林 隐匿全资子公司、实控人之一兼当时担任董事柯金龙涉嫌单位行贿罪被立案相关事项,上海证交所对 大参林 及相关责任人、两名保代、两名签字律师予以纪律处罚,并对中介机构 中信建投 、 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予以监管警示。
大参林 、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悉数被罚
上海证交所在监管函中表示,2023年3月27日,其受理了 大参林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在审核进程中,发行人申请取消申报材料,其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进程中, 大参林 存在违规行为。具体来看,茂名 大参林 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柯金龙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兼当时担任董事(任职期间为2016年8月18日至2024年2月9日)。
2023年8月18日,茂名子公司收到 广东省 茂名市 监察委员会下发的《立案通知书》,载明茂名子公司受到立案侦查;2023年8月24日,收到 广东省 茂名市 公安局电白分局下发的《拘留通知书》,载明柯金龙受到刑事拘留;2023年11月23日,收到 广东省 茂名市 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茂名子公司、柯金龙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上述事项发生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向上海证交所报告并申请审核中止,直至2024年3月14日,发行人才通过保荐机构向上海证交所报告上述事项。
上海证交所称,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被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实际控制人之一兼当时担任董事因涉嫌贿赂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相关事项,影响发行上市条件,属于应当及时向其报告并申请中止审核的重大事项。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交所对 大参林 予以六个月内不接受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对实际控制人兼当时担任老总柯云峰、共同实际控制人兼当时担任董事柯康保、柯金龙、当时担任董事兼总经理柯国强、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梁润世予以公开谴责。
另外,因在该项目中未能勤勉尽责,上海证交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两名保代陈涛、刘实及两名签字律师刘晓光、王建学予以通报批判,对中介结构 中信建投 、 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予以监管警示。
“祸起” 大参林 主观故意隐匿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函内容显示, 大参林 及相关责任人曾对上海证交所相关责任认定提出异议称:一是该事项系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对相关规则理解错误造成,后已主动取消申请材料。
二是采取回购、与投资者交流等方式降低不良影响,期间未造成股票价格波动,已经计划不再推进再融资,违规事项未造成实质不良影响。
三是柯金龙已辞任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而茂名子公司对公司重要性较低,未对公司运营发生影响。
四是公司上市以来积极维护和回报投资者,履行社会责任。另外,柯云峰、柯国强称未负责再融资具体事项,柯康保、柯金龙称其未参与公司经营。
但上海证交所未采信上述说法,并表示该事项违规事实清晰。且经听证查明,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于2023年8月已经知悉相关立案侦查事项,但经过内部商议决定暂时不对外公开,以致发行人在2023年9月、12月签署更新的募集说明书、董事会决议等申报文件中,也均未披露报告相关事项,隐匿主观故意明显。
相关责任人在听证中明确承认知悉并决定隐匿相关事项,所称不参与公司经营、不负责融资事项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所称取消申请材料、不再推进融资、对规则理解有误、履行社会责任等,不影响违规事实成立及责任承担。
涉案两名保代及两名签字律师也曾就此事提出异议称:一是在申报材料提交前,获得了发行人确认函、柯金龙签署的无犯罪事项说明,并通过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公开渠道对茂名子公司和柯金龙进行了核查,均未能发现相关涉案信息。
二是不存在主观故意隐匿的情形,对此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均出具了对中介机构隐匿相关违法案件的书面说明,明确未及时告知中介机构。
但上海证交所表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并解释称,保代及签字律师应在项目期间对构成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保持高度关注。本案中,柯金龙于2023年8月24日受到刑事拘留,且茂名子公司及柯金龙涉嫌单位行贿罪相关案件于2023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相关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
保代及签字律师未能对柯金龙未到公司现场、未亲自出席董事会长达半年的异常情况和开庭公开信息予以充分关注,在2023年9月、12月提交更新的申报文件时也未采取有效核查措施,未能达到勤勉尽责标准。
上海证交所表示,经查明,发行人隐匿相关事项并未及时告知相关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知晓违规事实客观存在一定困难,对相关情节予以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