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洞察
【上市公司】三方合力防范内幕信息-花式-泄露
【查看信息来源】 9-4 22:40:34 近期,多地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指内幕信息泄露问题。其中,浙江证监局披露, 盛洋科技 老总之子叶盛洋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一次聚餐中建议3名高中同学买卖公司股票,最终上述4人和老总司机均被罚,罚没金额合计超2300万元。另外,天津证监局、福建证监局也相继披露某内幕信息知情人将微信群内的内幕信息泄露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某上市公司实控人隐匿身份卖豪车炒股等有关案例。
内幕信息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利益诱惑。投机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利益驱动下不惜揭竿而起。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严重侵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在打击内幕信息泄露方面获得了明显进展。例如,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相关非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然而,内幕信息泄露的表现仍时有发生,泄露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方式更加隐蔽,给监管职能部门执法造成极大挑战。
在笔者看来,内幕消息知情人、上市公司和监管职能部门需三方合力,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而言,应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从严约束个人行为。内幕信息泄露的本质是对法律的漠视和对投资者权益的损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牢记职责所在,切勿抱着侥幸心理试探法律底线。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防范水平。上市公司内部监管是防范内幕信息泄露的重要一环,从过往案例来看,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内幕信息的管理仍有不足之处,多数情境下都是进行事后补救而非事前预防。今年以来,近38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有效防控了内幕信息泄露风险。未来,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明确和强化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要加强对关键岗位和敏感环节的监察管理,防止内部人员利用职务权利的便利非法获取和泄露内幕信息。
对于监管职能部门而言,可以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当前,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正不断完善,内幕信息泄露行为明显减少,但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各种“花式”泄露手段,也让监管面临一定的挑战。在此环境下,监管职能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对数据加密、身份认证等技术手段的应用,进一步强化对相关行为的监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