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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英农业 - 河南证监局对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
【查看信息来源】 8-22 20:00:33
中证报中证网讯(王珞)8月22日晚, 华英农业 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河南 华英农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 华英农业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资产转让未及时审议并披露。2020年1月15日, 华英农业 控股子公司杭州华英新塘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新塘)与杭州金弘三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签署《资产重组协议》,向对方出售部分资产,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15日进行审议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贰条第壹款,和第叁十条第壹款、第贰款第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叁条第壹款,和第贰十二条第壹款、第贰款第壹项的规定。
二是放弃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 股权转让 的优先购买权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披露。2023年3月,杭州新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华英新塘49%股权, 华英农业 放弃优先购买权未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叁条第壹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实施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曹家富、许水均、汪开江、何志峰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