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洞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严查加油站偷税
【查看信息来源】 2-14 4:31:33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2024年全国税务部门共查处高风险加油站2722户,查补税费款和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57.89亿元人民币,有力增进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月10日,广东、新疆、云南税务部门公布了依法查处的3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记者了解到, 广东省 云浮市 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罗定市大众石油经营有限公司偷税案进行处理。经查,该加油站通过删减加油机税控数据,使用第叁方收单平台收取加油款后结算至个人银行账户等行径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681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1352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图木舒克税务局依法对东城迎宾加油加气站偷税案进行处理。经查,该加油加气站通过更换加油机主板、篡改销售数据、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533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加油加气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793万元。
云南省 文山州税务局第贰稽查局依法对 丘北县 树皮岔路加油站偷税案进行处理。经查,该加油站通过利用个人微信收款、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纳增值税等税费253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427万元。
“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部分加油站通过偷逃税手段获得非法利益,损害了公平竞争。”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经济学家汤继强表示,经营主体要切实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强化依法诚信纳税自觉,打好企业长远发展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壹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私自销毁账簿、记账凭据,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不存在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服务举措、增进办税便利,助力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同时,继续推进依法治税,深化部门联合监管,依法依规严厉惩戒各类偷逃税犯法行为,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