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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金融315 - 买保险赠-特药卡-真香?警惕-返佣陷阱-
【查看信息来源】 3-17 17:08:23在金融市场的复杂生态中,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本应给消费者造成放心与保障。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不法行为悄然滋生,广东3.15晚会就曝光了买保险赠特药卡返佣陷阱,严重要挟着消费者的权益与市场的健康发展。
记者了解到,这种行为其实不是个例,部分保险销售人员为了提高业绩,吸引客户投保,采用了赠送 “特药卡”或高价值服务卡等销售手段。这些 “特药卡” 通常宣称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特定高价药品的优惠或报销服务,例如近年来热度较高的CAR-T疗法,而一针CAR-T的价钱通常在百万元以上。在一些重疾险产品的推销进程中,销售人员会向消费者强调,购买该保险不仅能获得重疾保障,还能额外获得一张价值不菲的 “特药卡”,凭此卡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或药店低价购买某些治疗癌症等重大疾病的特效药物。
然而,这种行为或涉及变相返佣。返佣行为长期要挟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为保险公司造成费差损风险。此前,已经有地方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发文,严禁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以 “特药卡”“CAR-T卡” 等权益卡形式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同以外的利益。
变相返佣藏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壹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保险公司及其职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它利益,包含现金、实物礼品或其它变相利益”。
该规定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基于一系列精算原理和风险评估,包含了保障成本、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等多个因素。如果允许销售人员随意返佣,就相当于变相降低了保险产品的价钱,这不仅破坏了市场的正常定价机制,还可能造成保险公司为了维持利润而降低服务标准,甚至在理赔环节设置障碍。同时,给予合同外利益也容易滋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整个行业的声誉。
而对于消费者而言,这种看似 “一举两得” 的引诱背后却隐藏隐患。一方面,消费者通过购买保险能够获得保障;另一方面,额外赠送的“特药卡” 所提供的特药服务对于有潜在医疗需求的家庭而言,也是一份额外收益。然而,这背后却隐藏着诸多风险。首先,很多“特药卡” 往往由一些规模小、实力弱且未获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第叁方机构提供,相关产品模仿保险产品的条款设计和赔付责任,易引发消费者与第叁方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其次,返佣行为本身违反了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干扰了市场秩序,可能造成保险产品的服务品质下降,甚至影响保单的有效性。
相关业内人士强调,所谓的“权益卡”其实不是保险,与客户签署权益服务书的企业通常是一家健康科技公司,而其实不是保险公司。这也就意味着,这种“权益卡”产品并未经过严格的保险精算,其服务公司也不像保险公司会定期披露偿付能力,一旦发生纠纷,也不适用《保险法》。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宋占军认为这种行为可能会使得保险产品定价的成本与实际成本出现较大偏差,并可能诱发恶性竞争。
其实,返佣行为长期要挟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并造成费差损风险。此类行为,使得保险公司的销售费用大幅增加。当销售费用超过了产品定价时所预估的款项水平,就会造成费差损。长远来看,费差损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收益能力,使其在运营和服务方面投入减少,进而影响客户的体验和保障权益。例如,一些小型保险公司可能因为过度依赖返佣等违规销售手段,造成费用失控,最终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除了费差损,当前保险业利差损风险也在持续累积。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行业费差损、利差损引发的危险敞口的累积如不加以干预,可能在未来造成更大的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左右,保险公司销售了预定利率高于8%的大批保险产品,随着利率水平下降,利差损问题逐渐袒露。利差损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冲击巨大,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在过去的保险行业发展历程中,曾有部分保险公司因为利差损问题陷入严峻的经营危机,甚至面临破产重组。
监管重拳:从“报行合一”到全面整治销售乱象
费差损、利差损是危害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元凶,近年来,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监管职能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监察管理要求。其中,“报行合一” 政策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报行合一” 要求保险公司在报备保险产品费率时,不仅要报备产品的定价假设和精算数据,还要报备产品的销售费用率上限等相关信息,确保实际执行的费率和费用与报备内容一致。
面对销售乱象,监管职能部门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行合一”,从银保渠道入手,逐步深入个代、经代渠道,再加上财险业的车险“报行合一”,保险业已经迎来全面“报行合一”的新时代。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比起后期陷入连续亏损漩涡,前期预防严控风险敞口才是理性的做法。监管“报行合一”的要求,正是严控保险公司“费差损”风险的有力做法。
在全渠道“报行合一”的环境下,零星存在的一些打“擦边球”的变相返佣行为,也受到了监管的全面整治。例如,2024 年 11 月,河南金融监管局就曾就“赠特药卡”等违规行为向辖内人身险分公司下发通知,严禁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以 “特药卡”“CAR-T卡” 等权益卡形式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同以外的利益。
通知指出,个别保险公司存在向消费者赠送此类权益卡的表现,涉嫌违反有关规定。同时,监管职能部门要求各保险公司严格遵守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营销人员管理,严禁将权益卡作为邀约辅助工具向消费者赠送,严禁诱导消费者将权益卡与保险公司挂钩,严禁将权益卡功能与保险产品保障责任混为一谈。
除了禁止此类违规销售行为,为进一步改善权益卡乱象,宋占军建议,一方面可以将特药卡等保障并入保险产品责任范围,清晰列支保单成本,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修订进程中也要对保险公司促销等活动的范畴和界限予以明细,规范和增进正常的保险营销活动。